答:住房公积金是国家规定的单位和职工都必须缴存的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支出的长期互助性储金。它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按一年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缴存人不用担心承担利息上的损失。
住房公积金具有强制性。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分为单位缴存与个人缴存两部分,其中单位缴存部分由单位或企业负担,而个人缴存部分则通过减免个人所得税(减少了国家税收)强制性的来为职工提高购房支付能力。
既然国家为职工的利益做出了这种让利行为,也相应的要求职工对住房公积金的自由使用权有所限制。因此,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超出这些规定的都属于违规支取行为。
因此住房公积金在未被提取前,职工并不能实际占有,而由所在单位缴存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专户内统一管理,住房公积金应当专项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不能挪作他用,只有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才允许提取。
主办单位: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 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政务服务中心二楼 网站标识码:6405000015 | ICP 备案号:宁ICP备08000286号-9 | 网站地图 联系电话:0955-7068865 | 电子邮箱:zw7036955@163.com
网站访问量: | 宁公网安备640104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