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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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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6月08日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指政府信息,是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具体的工作机构和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政府信息的汇总、审查、公布和备案工作。

第二条   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文件;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信息;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做主动公开。

第三条   按规定,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

(二)非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程序。

(三)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四)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四条   在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以及《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报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的保密审查(以下简称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范信息公开行为,确保国家秘密信息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固原市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具有信息公开权限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贯彻“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方针。必须遵循“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领导,指定专门审查人员,实行主要领导总负责、分管领导组织协调、具体科室(分中心)和专门审查人员具体实施、保密工作部门指导监督的管理体制。

第五条   科室、分中心工作人员负责对信息公开的日常保密审查和送审工作;根据授权依法界定国家秘密事项,决定相关信息能否公开;及时登录相关网站、网页检查本单位发布的相关信息,发现涉密信息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六条  各科室、分中心要依据我中心制定的涉密事项一览表比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

第七条   各科室、分中心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实行“自审”和“送审”相结合的逐级审查制。提供信息的科室、分中心应当对所提供的信息是否涉密和能否公开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本单位专门审查人员进行最终审查,分管领导签发确认。对拟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不能确定其能否公开时,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送有关主管领导进行审查和确定。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应当有文字记载。对上互联网信息的发布,应填报《上网信息保密审查签发单》,履行审签手续。

第八条   送审信息或其载体,按照国家秘密载体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传递送审。

第九条   各科室、分中心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不严造成泄密的,或者应当送审而不送审造成泄密的,由承担保密审查的人员负责;经承担审查任务的主管领导确认可以公开而造成泄密的,由分管领导负责。

第十条  制定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依据、程序、岗位责任和奖惩措施;制定和调整本单位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及时报同级保密部门备份,接受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将及时通报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情况和存在的问题;适时组织开展对上网公开信息的保密检查,通报网上泄密事件,提出整改意见。

第十二条  对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情况,纳入落实保密工作领导责任制的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对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把关严格、未发生网上泄密问题的科室、分中心及其相关人员定期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在信息公开工作中发生泄密事件的,对负有直接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的人员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泄密责任。

第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上网”,是指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国际互联网等公共网站以及在相关的局域网等非涉密网站上公开发布信息。本制度所称的“保密审查”,是指各科室、分中心在以不同方式或渠道向社会公众公开发布信息之前,对拟公开的信息是否涉密以及能否公开发布所进行的一项内容甄别、确认和许可工作。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三、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严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固原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中心机关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因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由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工作。对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纪律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过错责任与处理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   中心各科室、分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定和纪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全面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重点不突出,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人民群众有意见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依申请公开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个人隐私,对工作造成严重后果或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不当侵害的;

(五)违反廉政工作纪律,服务态度恶劣,违规收费、吃拿卡要,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置之不理,拒不整改的;

(七)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纪律的行为。

第六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科室、分中心和个人,按以下制度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未报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由政府信息公开承办人承担责任;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或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分别由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承担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科室或分中心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4、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中心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前,应当全面、客观地调查取证,查清事实,认真听取有关责任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根据情节与后果,准确区分责任,作出相应处理,并下达书面通知。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分中心及个人,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书面报告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

第九条   被追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者,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制度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心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四、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中心政府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府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各科室、分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各科室、分中心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投诉处理得当,群众评价满意。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科室、分中心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科室、分中心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科室、分中心。

第十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科室、分中心,给予表彰;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科室、分中心,给予通报批评。

五、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中心发布政府信息准确、及时、一致,保证政府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区、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本中心在履行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中心发布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本中心制作的政府信息,由本中心负责公开;本中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部门负责公开,本中心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和解释。

第四条   本中心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协调机制。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中心的两个以上部门的,其中任何一个部门在公开该政府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部门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五条   本中心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到的其他部门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的形式提出。

第六条   本中心与其他部门联合产生的政府信息,其他部门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政府信息的内容属于其他部门权限范围的,应当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

(二)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部门报请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

第七条   本中心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八条   本中心与其他部门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部门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

第九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本中心公开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反映。本中心发现其他部门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自己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监察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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