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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贷款小组工作规则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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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9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查贷款小组(以下简称审贷小组)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审批决策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贷小组是中心主任领导下的信贷决策议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制定审查贷款的规章制度;

(二)审查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事项;

(三)审议和批准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地产项目;

(四)审议和批准用于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楼盘的个人住房贷款;

(五)确定住房公积金业务委托贷款银行;

(六)监督检查经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业务执行情况和贷后管理情况;

(七)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和决议;

(八)指导和协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信贷工作。

第三条   审贷小组通过审查贷款小组会议履行职责。凡属于中心审贷小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必须提交审贷小组会议审议。

第四条   审贷小组组成: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住房信贷科、归集管理科、审计稽核科、办公室以及各分中心负责人担任,其他部门人员可以列席会议,但不得行使小组成员权利。

第五条   审贷小组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地产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并了解相关情况;

(二)了解需经审贷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的情况及信贷管理情况;

(三)对提交审贷小组审议的事项发表意见;

(四)对改进审贷小组工作提出建议;

(五)对审贷小组审议的事项享有表决权;

(六)对经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落实情况享有质询权。

第六条    审贷小组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时出席审贷小组会议,无特殊情况不得缺席,并就会议审议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二)严格按照审议程序和信贷政策、制度进行审议,并签署意见;

(三)成员本人因故不能出席审贷小组会议的,经组长同意后,授权本部门其他人员为代理成员参加会议,并行使成员权利。代理人员因故无法参加会议的,不得再委托他人,该部门列为缺席。

第七条   审贷小组成员工作变动时,其审贷小组职务同时自动变更。

第八条   住房信贷科为审贷小组具体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受理、初审、上报审贷小组审议的报告材料;

(二)负责提前将提请审议事项材料提交审贷小组各成员阅知;

(三)提请召开审贷小组会议,承担会议记录,整理起草会议纪要;

(四)提请审贷小组审议其他事项;

(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

(六)负责对审贷小组审议通过的信贷事项的资料及有关文件的保存和归档。住房信贷科负责人工作变动时,要办理工作移交手续,由移交人、监交人、接交人在书面交接材料上签字后存档;

(七)协调和落实审贷小组议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各分中心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审贷事项向审贷小组提请审议。

第十条   住房信贷科、分中心对以下审议事项进行初审:

(一)对提出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要求的房地产项目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准确、合法性进行核查和分析,并对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及报告说明;

(二)审查申请公积金贷款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借款人资信,其他贷款以及担保情况等;

(三)对需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批的项目提出审查意见;

(四)其他审议事项的初审。

初审不同意的不得提交审贷小组会议。

住房信贷科、分中心对经初审拟同意的事项,应分别向审贷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整理准备提交审贷小组会议审议的事项材料和文件,并提前一日将提请审议事项材料提交审贷小组各成员。

第十一条   审贷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接到信贷科报告后,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成员会议。

第十二条   由住房信贷科、分中心、相关科室向审贷小组会议报告审议事项,审贷小组各成员对信贷事项相关材料逐项审议,若有疑问应由住房信贷科、分中心和相关科室做出说明和解释,各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对审贷事项进行审议、表决。表决方式为审贷小组成员举手表决,持反对意见的成员应陈述反对理由。

审贷小组会议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有一人不同意且理由充足的,审贷事项退回,不予以审批。

第十三条   审贷小组会议由组长主持,遇有特殊情况,组长可委托副组长主持,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

第十四条   审贷小组会议记录由住房信贷科确定专人记录,审贷事项提交人不得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细记载会议时间、地点、召集人、参加人员、讨论事项、发言记录、表决结果和审批结论。凡参加审贷小组会议的成员都必须在审议记录上签署意见并签名。审贷小组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副组长审定后由组长签发。

第十五条   组长或委托副组长根据会议表决结果,代表中心审贷小组在《固原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书》上签署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审贷小组实行例会制度,每双周的星期三上午10时召开会议。

第十七条   与审议事项有关的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贷小组会议,并负责解答相关问题。

第十八条   因审议事项的有关材料失真而造成损失的,由受理、初审、复核等经办人员承担调查核实失察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住房信贷科、相关分中心负责人承担直接责任;中心审贷小组把关不严,审批有误,由中心审贷小组同意审批的成员共同负责。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审贷小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审贷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补充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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