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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稽核工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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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2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效防范和化解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审计稽核,是指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审计稽核人员按照“中心”部署,对“中心”各业务科、分中心、受托银行及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审计稽核监督。

第三条 “中心”审计稽核科为中心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审计稽核工作。并接受各级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检查。

第四条 审计稽核人员在审计稽核工作中应当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五条 各业务科、分中心及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受托银行等相关单位应及时准确报送有关数据资料,积极主动配合审计稽核人员做好审计稽核工作。

第二章 审计稽核范围、类别及时间

第六条 审计稽核工作的范围包括对本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核算等各项活动的审计。经中心主要负责人同意,必要时可延伸到缴存单位、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对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相关业务进行审查。

第七条 审计稽核分为日常业务审计稽核、专项审计稽核、专案审计稽核。

(一)日常业务审计稽核是指依托住房公积金管理数据库,通过分析被审计稽核对象报送的文件和数据资料而发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的经常性审计稽核。

(二)专项审计稽核是指根据年度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特点,按照中心部署对特定事项进行的审计稽核。

(三)专案审计稽核是指对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中工作人员发生差错或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市中心部署进行的审计稽核。

第八条 审计稽核应采取计算机审计、报送审计和现场审计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

第九条 审计稽核科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以定期为主,不定期为辅开展内部审计,并对每次内部审计情况作出稽核报告。

第三章 审计稽核工作的权限

第十条 审计稽核工作人员享有以下权限:

(一)审计稽核人员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报送各种业务资料、会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稽核人员进行审计稽核时有权检查被审计部门有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

(三)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有权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四)检查各项与审计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计算机系统、电子数据及现场查实。

(五)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六)审计稽核人员认为被审计部门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情况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建议纠正,不予纠正的,提请中心或通过中心建议有关部门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理。

(七)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部门和人员,报领导批准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还应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稽核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及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对各业务科、分中心日常业务的审计稽核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开户、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是否齐全,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月缴存额的调整是否合规,相关信息的录入是否及时准确。

(二)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是否严格按照审批和复核制度进行审批与复核,提取手续是否齐全,提取额度是否合规。

(三)各项业务是否按规定及时入帐,一、二、三级帐目是否平衡。

(四)贷款发放是否进行五级审批,申请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收存资料是否完整。

(五)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资金划转是否合规。

(六)委托贷款发放和回收是否按照规定执行,逾期贷款的催收、处理是否合规。

(七)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完整。资金调拨、资金结算是否符合有关法规、政策,住房公积金帐表、帐帐、帐证是否相符。

(八)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和利息是否足额回收并入帐,逾期贷款是否如实反映,增值收益是否真实,增值收益分配是否符合规定等。

(九)各项业务收入是否及时、全额入帐,有无转移收入的行为,专户存款、个人贷款利息计算是否准确。

(十)是否按规定及时、准确地为缴存职工结息,并记帐;各项手续费的计提标准、审批和支付程序是否合规。

(十一)增值收益分配程序是否合规,划拨渠道是否合规,是否专户存储,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提取使用是否按规定程序办理。

(十二)是否将住房公积金沉淀资金经管委会批准购买国债或转存定期存款,优化公积金资产结构,提高使用效益。国债、定期存款保管是否安全,手续是否规范。

(十三)各种业务管理活动的档案资料是否完备,是否分类、按时间专人管理。

(十四)“中心”规定的其他审计稽核事项。

第十三条 计算机系统管理审计监督的内容:

(一)各项系统操作是否严格按照计算机管理办法和分级授权制度进行操作。

(二)程序、数据的修改是否经过审批。

(三)是否建立各项数据备份、异地存放,并具备严密的数据存放措施。

(四)是否严禁计算机人员介入实际业务操作。

(五)除日常维护外,是否定期对计算机系统进行专项维护,并有书面记录。

(六)是否对各类查询、监管系统及时进行维护与更新,并有书面记录。

(七)不同岗位操作权限是否严格区分,用户密码是否过于简单。

(八)是否存在计算机使用安全隐患,是否未按制度规定操作。

第十四条 对受托银行日常业务的审计稽核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的利息收入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标准执行,是否及时准确计入账户,手续费收入是否按委托合同执行。

(二)委托贷款是否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及时发放,按时准确回收。

(三)向“中心”报送各种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

(四)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缴存单位日常业务的审计稽核内容:

(一)单位设立、变更及撤销,是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变更或销户手续。

(二)缴存单位增减职工及月缴存额的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开户、转移、封存、启封及销户手续。

(三)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的变化或缓缴是否按规定向“中心”申报。

(五)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凭证是否及时准确地发放到职工手中。

(六)对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是否履行核实义务。

(七)是否设有职工住房公积金台账。

(八)是否有挪用住房公积金现象。

(九)“中心”规定的其他审计稽核事项。

第十六条 对不相容职务分离进行检查的内容:

(一)岗位设置是否做到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二)是否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部门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及时调整岗位设置。

第十七条 专项、专案审计稽核的内容,依照特定项目或重要事件具体要求确定。

第五章 审计稽核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 审计稽核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稽核科根据本单位全年工作重点和实际情况,编制年度稽核督查工作计划,报市中心主任办公会议讨论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实施审计前,应向被稽核部门通知。

(三)稽核方案中涉及的有关事项,应当按规定审查取得审计证据,并编制内部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记录应有相关人员签章认证。

(四)审计稽核人员在结束审计实施后,应提出内部稽核报告,并向被稽核部门书面征求意见,被稽核部门应当收到内部稽核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稽核科,逾期视为无异议。

(五)审计稽核负责人应将内部稽核报告、内部稽核底稿、稽核工作记录以及被稽核部门书面意见,送分管领导进行复核。复核完毕,将内部稽核报告和被稽核部门的书面意见书一并向市中心提交审批。

(六)经批准的内部稽核报告和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部门,被稽核部门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报告执行结果。审计稽核科应对采纳执行内部稽核报告的和稽核意见书的情况,作后续督查,跟踪落实情况。

(七)稽核项目结束,审计稽核人员应当建立审计档案,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经审计稽核,发现各业务科、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中心”内部各种规章制度,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议“中心”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经审计稽核,发现受托银行违反委托合同的约定,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情节严重者可按照规定的程序解除委托关系,取消其受托资格。

第二十一条 经审计稽核,发现缴存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由审计稽核科建议“中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稽核人员不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心”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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