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质量,规范信贷行为,防范化解贷款风险,明确相关责任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根据住建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固原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试行)》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面谈面签制度适用范围为在固原市辖区内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
第三条 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在填写贷款申请前,贷款经办人员要按照固原市《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表上的内容,与申请贷款人进行面谈、询问。
第四条 为保证面谈面签制度的顺利实施,将面谈的内容格式化、规范化、书面化,《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经面谈、询问填写后,经申请贷款人和贷款经办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职工贷款档案资料留档保存。
第五条 面谈内容包括所购房屋地址、建筑面积、房屋单价、房屋总价、贷款金额;拥有房屋情况;购房目的;购房首付缴纳情况;还款能力及合同签订真实性;贷款逾期扣划资金;协助办理抵押登记、逾期违约责任;抵押物处置;资料真实性保证等内容。
第六条 贷款经办人应坚持公正、真实的原则,并结合面谈记录分析、判断出借款人购房的真实意图、还款意愿,评估其还款能力及提供的个人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认真依照现有的贷款规定和条件进行审核,并做出审批意见,严格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保证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对存有可疑的事项,可进行实地现场调查。不得随意更改申请贷款人填写的《个人购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面谈笔录》记载内容,否则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面谈面签申请贷款人提供资料包括身份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购房合同(或协议)、购房付款发票;借款合同;借款凭证;房屋产权证件;工程预决算报告;有关部门批准文件等与贷款相关的资料原件。
第八条 申请贷款人要对所提供的贷款资料、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贷款经办人员如若发现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将依法提前收回借款人贷款本息并依法追究其骗贷的相应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由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