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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指南

文章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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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取办理业务流程:

受理  →  复核 → 审批 →办结

办理时限:

现场可以审核的当场办结;需核实的3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终审意见。

提取业务其他相关规定:

1.职工及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办理其他类型提取业务。职工本人同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2.职工同一自然年度内符合多项住房消费类提取条件的,只能选择一种提取类型。职工同一自然年度内同一种提取类型只能有一次提取记录,但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逐月提取还贷、租房提取等除外。

3.职工购买自住住房需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需留足申请公积金贷款要求的账户余额,且该套住房提取金额与贷款金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款。

4.职工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骗提住房公积金的,纳入失信行为管理。对同一套住房多人频繁买卖、异地购房尤其是非户籍地非工作地购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所购房屋总价与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以及所购再交易住房价格与当地市场价格偏差较大等情形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严格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只支持线下柜面受理,审核时间不计入提取业务审核时限。

5.根据提取审批工作需要,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职工追加必要的补充证明材料。职工应如实提供补充证明材料并配合相关的调查核实工作;职工拒绝配合的,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作出不准提取的决定。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记载其失信记录;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

温馨提示:

提取业务线下渠道: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本部、中宁、海原分中心业务大厅提取窗口柜面办理(详见《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场所》)。

提取业务线上渠道:可通过“宁夏住房公积金”微信小程序、“宁夏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宁夏住房公积金”手机APP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场所

非住房消费类提取

申请人符合非住房消费类(一)至(四)项规定任一情形,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且不存在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账户内全部余额,同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离退休提取

条件:职工取得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未冻结,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供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注: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二)出境定居提取

条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未冻结,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因出境定居注销的户口簿或注销户籍证明);

3.提供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注: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条件: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未冻结,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

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及申请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关系证明;

2.死亡职工户籍注销、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

3.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受遗赠或权益代理文件;

4.提供提取申请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条件: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账户未冻结,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满6个月的。

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

2.提供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注: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五)遇到意外灾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提取

条件:职工遇到自然灾害(火灾、地震、水灾)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或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账户未冻结的。

所需资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2.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

3.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单据;

4.提供提取人名下一类银行卡。

注:配偶代办的还需提供配偶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或同户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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