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该中心对外发布2017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其中再次明确了首套房、二套房的首付比例。
按照2017年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认定申贷人首套房是以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区、市、县)的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为准。贷款申请人在购房所在地无公积金贷款记录,购买普通自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首套房,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有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并已结清,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视为二套房,执行公积金贷款二套房利率(公积金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有过两次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记录、第三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不予受理。
按照2017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申请人及配偶双方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只有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上述最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所购房屋总价扣除最低首付后的余额。个人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并不得超出主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其他贷款政策仍按《乐山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乐住公委【2015】3号)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执行。上述贷款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购买商品房的,以购房合同备案登记的时间为准;购买“二手房”的,以契税发票上载明的日期为准。
三江都市报记者还从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近段时间,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有同一套住房在短期内多次连续交易,频繁转换产权人,套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控制此类情况发生,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决定自2016年12月29日起,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事项后间隔时间不足6个月(含6个月)的,因再次交易又产生新的提取事项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