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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部分调整

文章来源:《北方新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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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07-03

记者日前从内蒙古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按照《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要求,该中心对提取业务政策进行部分调整:

优先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重点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不再支持非缴存地及非户籍地购房提取。

取消装修住房、购买车库、车位和缴纳购房维修基金、契税、办证费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中心需与相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后方可办理。业务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如有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将记录其失信行为,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中心将向其所在单位通报。

本通知自今年7月9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业务自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如有特殊情况适当延长办理时限。

摘自 《北方新报》 2018.07.02 记者 郑慧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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