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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2018年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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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4-03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 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为隶属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设5个(科)。从业人员30人,其中,在编28人,非在编2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33家,实缴单位817家,净增单位3家;新开户职工0.5238万人,实缴职工9.0074万人,净增职工0.2199万人;缴存额19.73亿元,同比增长3.9%。2018年末,缴存总额177.84亿元,同比增长12.48%;缴存余额56.48亿元,同比增长10.88%。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14.2亿元,同比下降15.97%;占当年缴存额的71.97%,比上年减少17.03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121.37亿元,同比增长13.25%。

(三)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078笔13.54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66%、增长7.55%。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8.14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4.23万笔108.75亿元,贷款余额57.6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7.9%、14.22%、10.29%。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102.08%,比上年减少0.52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4家,比上年增加(减少)0家。

(四)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0.196亿元。其中,活期0.008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0亿元,1年以上定期0亿元,协定存款0.188亿元。

(五)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102.08%,比上年减少0.52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17765.42万元,同比增长3.26%。其中,存款利息147.3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17610.24万元,国债利息0万元,其他7.8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9439.94万元,同比增长10.52%。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7933.89万元,归集手续费249.26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130.57万元,其他126.22 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8325.48万元,同比下降3.89%。增值收益率 1.56%,比上年减少0.1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537.04万元,提取管理费用922.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6865.94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058.02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5668.72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763.84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4893.19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1058.02万元,同比增长53.5%。其中,人员经费552.52万元,公用经费108.5万元,专项经费39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590.65万元,逾期率1.03‰。

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2018年,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537.04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5763.84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10.24%。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0.37%、2.5%和 3.90%。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56.3%,国有企业占34.52%,城镇集体企业占0.24%,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49%,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2.33%,其他占0.12%。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9.62%,国有企业占46.29%,城镇集体企业占0.13%,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3.16%,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9%,其他占0.01%;中、低收入占99.94%,高收入占0.06%。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1.89%,国有企业占46.89%,城镇集体企业占0.67%,外商投资企业占0%,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6.87%,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3.68%,其他占0%;中、低收入占98.8%,高收入占1.2%。

(二)提取业务:2018年,3.3103万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14.2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0.7%(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23.54%,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5.85%,租赁住房占0.77%,其他占0.5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9.3%(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5.3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1.89%,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1.03%,其他占1.02%)。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 99.72%,高收入占0.28%。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39.57万平方米。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23456.42万元。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7.15%,90-144(含)平方米占71.41%,144平方米以上占 21.44%。购买新房占79.69%,购买二手房占20.31%。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33.33%,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64.82%,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1.85%。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0.16%,30岁-40岁(含)占38.37%,40岁-50岁(含)占15.95%,50岁以上占5.52%;首次申请贷款占99.35%,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0.65%;中、低收入占100%,高收入占0%。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26.71%,比上年减少14.63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当年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受委托办理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

2018年,无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未变更受托银行情况。

(二)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包括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等缴存政策调整情况;当年提取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贷款条件等贷款政策调整情况;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执行标准等。

1、2018年7月16日下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及贷款政策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18〕19号)

(1)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缴存年限。缴存职工连续正常足额缴存满6个月(含)且开户满6个月,方可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租房提取除外(租房提取为正常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

(2)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

①规范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职工家庭已办理过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最低比例为40%,贷款利率按同期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准利率的1.1倍执行。对已使用过两次及两次以上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异地贷款)的职工(含夫妻双方),无论贷款是否结清,均不再受理。

②规范二手房贷款。缴存职工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60%,且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

③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贷款额度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20倍。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单身职工或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调整至50万元。

④规范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余额在20万元以内,且无担保,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⑤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房屋的产权。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房屋产权仅限夫妻双方及成年子女,且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必须为房屋买受人。

⑥规范离异婚姻状况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婚姻状况属于离异的职工,在离异6个月后,方可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申请购房贷款。若夫妻双方在住房公积金贷款共同还款期间离异的,除非原借款人结清贷款,否则另一方不得另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

①规范购房提取年限及范围。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购买新房的以房管部门登记备案日期为准,购买二手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协议成立日期为准),3年内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本人、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

②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间隔时间。除在我中心办理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还贷提取和物业费提取外,其他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办理的间隔时间为12个月。

(4)规范住房公积金转移业务的办理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可提取。

2、2018年7月17日下发《关于做好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宁房资管发〔2018〕20号),201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下限为1660元,上限为18462元。明确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4430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高于12%,不得低于5%。

(三)当年服务改进情况,包括服务网点、服务设施、服务手段、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其他网络载体建设服务情况等。

1、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行综合柜员制,贷款的咨询、受理及合同签订业务每个窗口都可办理,实现贷款业务随到随办、随办随走,赢得了办事职工的好评。

2、全面实行住房公积金业务电子化档案管理,办事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时,只提供所需资料的原件,中心不再收取纸质资料复印件。

3、进一步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流程,重要信息、合同条款和承诺内容全部由中心窗口打印,办事职工仅签字确认即可,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便利,增强了档案管理的安全性。

4、建设核心业务系统标准化平台。按照“四同一”(同一事项、同一名称、同一编码、同一标准)的标准化流程,对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进行流程再造,确保每项业务服务事项目录名称、设定依据、审批要件、审批流程等规范准确。

5、强化信息安全管理。与自治区信建办联系沟通,申请了14台政务云主机,正分批次将所有信息系统及数据备份模块逐步向政务云平台迁移,在压缩机房硬件设备、减少硬件投入的同时,为住房公积金业务接入政务云打好基础。

6、推进信息共享。通过宁夏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了公安信息、社保信息及全区住房公积金信息等查询。与支付宝合作,通过其城市服务功能,缴存职工可查询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信息。

7、创新服务模式,延伸服务窗口。在全区率先推行住房公积金自助服务业务,中心的业务大厅和自治区政务服务大厅24小时自助服务区设置了自助服务终端机5台,可以自助办理退休提取、商业住房贷款还贷提取、签订公积金贷款按月对冲还款协议、变更公积金贷款还款银行卡号、打印公积金贷款结清单据等业务。

(四)当年信息化建设情况,包括信息系统升级改造情况,基础数据标准贯彻落实和结算应用系统接入情况等。

1、“公积金业务系统标准化平台”建设。通过对中心业务的事项定义和标准表单及票据流程化管理、公积金数据一体化管理、业务系统统一桌面和用户中心管理搭建、公共服务系统的统一接口管理和多渠道及以一体化标准平台为基础,对当前中心核心业务系统相关的开发改造,从而实现为业务一体化奠定坚实基础,积极有效地推进中心公积金业务信息一体化建设。同时可实现在已有的电子化档案的基础上,按照业务流程实现将事前、事中、事后对不同类别的住房公积金归集资料、提取资料、贷款合同、会计业务档案、公文档案及其他纸质档案进行电子流模式的信息化管理,实现以业务为维度的全流程透明化管理。

2、“缴存职工个人信用体系” 建设。利用“芝麻信用”已有经验和模式,分部对缴存职工的信用体系进行量化:1、参考金融场景PD(违约概率)模型开发的路径,对数据变量进行分析,找到有效变量并参考模型权重;2、根据经验和业务目标进行调整,加入需要强化的业务目标变量,剔除无法解释的数据变量;3、线形变换得到一定范围内的评分结果,再通过评分结果分数分级;4、最终形成中心所有缴存职工的信用体系。从而为中低收入人群和新市民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公积金贷款贷前、贷后管理提供科学可量化依据。

3、“住房补贴管理系统”建设。建立职工住房补贴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中心负责审核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业务,进行全过程监管,保证了信息的准确可靠,实现管理手段的现代化,管理方法的科学化,管理程序的规范化,管理模式的统一化。大幅简化办事流程,未来可实现“网厅申报《住房补贴审核表》--公积金中心审核--财政审批”流程,做到办事人员少跑路或不跑路。

4、“外联数据服务接口” 建设。通过外联数据服务接口,已与人行征信系统对接,实现了在中心业务系统业务办理环节直接查询个人征信信息。同时,与自治区信建办“数据共享平台”的对接正在有条不紊的进行,预计2019年即可实现与民政、公安、工商、自然资源等部门的数据共享。

5、“贷款自主核算系统” 建设。中心的贷款模式由委托银行核算转变为自主核算,实现了中心自主放款、自动回收贷款、自动冲还贷、短信提醒、提前部分还款、提前结清、贷款信息变更等功能,真正做到了公积金贷款的“自主可控”,也满足了缴存职工多样化的贷、还款需求。

6、“支付宝‘城市服务’业务” 建设。通过支付宝城市服务模块办理相关的公积金业务。目前已实现公积金缴存明细、提取明细、贷款明细查询;计划实现:公积金贷款提取、商业按揭贷款提取和离退休提取、约定单笔部分还款、约定提前还清、信息变更、变动提醒、状态变化提醒、资金变动提醒、结息对账单推送等功能。

7、“多维明细帐管理” 建设。通过核算体系管理、核算处理、出纳管理,实现自动计/预提、多维度的分类账及明细账的查询与统计、银行账户的智能会计核算、增值收益分配处理、期末结账等功能。最终实现以科目、业务、岗位等多维度的统计核算。

8、加大信息安全保障投入。按照《2017年信息系统等保测评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中心采购机房红外报警、网络准入管理系统及VPN设备,保证了机房资产和网络环境安全稳定。

9、积极探索将信息系统迁移至云端。中心向自治区信建办申请了14台云主机及部分数据库、存储资源。现已将部分使用频度和重要程度较低的应用部署在云端,力争在2019年上半年将所有应用部署到位。

10、引入工程建设监理和第三方测评。2018年信息系统项目建设过程中,引入监理公司和第三方测评公司,对建设合规性和效果进行监督和验证,实现项目建设的科学合理。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职工所获荣誉情况,包括:文明单位(行业、窗口)、青年文明号、工人先锋号、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三八红旗手(巾帼文明岗)、先进集体和个人等。

荣获自治区区直机关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2017—2020年度区直机关“文明单位”;

2019年1月,被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评为2018年度“优秀分厅”;

2018年1月,中心在2017年度全区住房公积金业务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

2018年2月,中心在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系统“2017年度效能目标管理考核优秀单位”;

2018年2月,3人获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表彰“2017年度先进工作者”;

2018年7月,1人获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表彰为“2018年度优秀共产党员”。

(六)当年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

(七)当年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人员违规行为的纠正和处理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9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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