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石嘴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经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2024年第1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4年3月29日正式实施,现解读如下。
一、修订的政策背景
我市自2021年印发《石嘴山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以来,为住房公积金扩大制度覆盖面,支持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购房起了积极作用。近年来,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我市相继对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政策也进行了调整。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机制,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作用,支持灵活就业人员基本住房需求,促进新市民、青年人在石嘴山稳业安居。根据《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住建部有关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相关规定,对《石嘴山市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缴存范围
只要年满18周岁,男性未满55周岁、女性未满5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石嘴山市行政区域内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就业形态等方式灵活就业的各类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条件、简化资料
进一步放宽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条件,取消缴交养老保险、本市户籍等限定条件,灵活就业人员开户时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就可以办理缴存登记。
(三)新增个人缴存账户与单位缴存个人账户转换衔接相关规定
为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换衔接,新增“灵活就业人员如有新工作单位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符合转移条件的,应申请办理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与新工作单位开设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进行账户合并。”内容。
(四)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异地转移规定
为了畅通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规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新增“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的,参照在职职工异地转移政策执行,办理异地转入或本地转移合户的,两个账户缴存时间连续不中断的,可视为正常连续缴存;办理异地转出的,本地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自动销户。”内容,对灵活就业人员账户办理异地转移进行明确。
(五)灵活就业人员与单位缴存职工贷款政策同等对待
放宽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贷款申请条件,灵活就业人员贷款政策参照缴存职工贷款政策执行,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额度及执行政策、住房套数的认定等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享受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与单位缴存职工一致,使更多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能享受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政策。
三、政策解读
(一)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应当提交哪些申请材料?
灵活就业人员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
(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比例不得低于10%,不得高于24%,且为1%的偶数倍,可在此区间自主选择确定缴存比例;缴存基数以上一年度灵活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计算,2024年最低缴存基数为2050元,最高缴存基数不超过石嘴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三)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执行“代扣代缴”,缴存人应当在预留的银行账户保留足够余额,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从个人账户设立之日起,每月从预留银行账户中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首次扣缴成功之日起计算。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1.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无自有住房且租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但不注销个人账户。
2.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出国(境)定居的,应当销户提取;个人账户封存满6个月的,可以销户提取。
3.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申请销户提取。
(五)灵活就业人员在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个人公积金账户如何处理?
已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灵活就业人员,如与缴存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并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申请将个人账户转移到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按照单位在职职工缴存政策继续缴存。用人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个人账户不作转移,仍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灵活就业人员需要将个人账户转移到其他城市的,按照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规定办理账户转移手续。
(六)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如何结算利息?
灵活就业人员个人账户住房公积金参照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结算利息,每年6月30日汇入个人账户。灵活就业人员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并计算利息。
(七)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灵活就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贷款日之前,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在法定退休年龄内;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所购房产为可以抵押的不动产;
4.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或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1次且已还清贷款(含配偶使用次数);
5.缴存职工购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房屋类型必须为住宅;
6.房款未全部付清。
详情可咨询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归集执法科,联系电话0952-3811985。
点击查看《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石嘴山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