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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合贷款业务试运行

信息来源: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3年0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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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功能,切实解决职工实际困难,满足职工购房贷款资金需求,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印发了《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办理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的实施方案》,明确在中卫市辖区内购买新建住宅用途的商品房,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后,不足的部分同时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商业性住房贷款。

组合贷款应按照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合作商业银行的现行贷款政策要求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与商业银行贷款应由同一家银行办理发放,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应一致,首月还款额不得超过贷款职工家庭收入的50%。

为保证组合贷款业务顺利办理,中心与六家委托合作银行达成一致,计划于5月10日起开展试运行工作。下一步,试运行工作开展成熟后,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推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