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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市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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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宁、海原县人民政府,沙坡头区、海兴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不断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大力支持职工购买首套和改善型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十次会议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一、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

1、贷款条件: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2、贷款额度:我市现行贷款政策规定:“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夫妻一方(含单身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现调整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

3、贷款比例: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4、贷款倍数:在自治区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贷款倍数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0倍”,提高到“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但不得超过最高贷款额度”。对账户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借款职工,可以增加一个担保人,以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倍数。

5、还款方式:增加月均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实行月均等额本息和月均等额本金两种还款方式,职工可根据自身情况自由选择。

6、担保方式:本市缴存职工在区内其他各市购房申请贷款的实行抵押和保证的担保方式。

7、其他规定:贷款额度和期限的审核审批仍坚持依据职工家庭收入、偿还贷款能力、个人信用情况、购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有关政策

取消职工提取账户公积金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根据期房、现房采取不同提取还款方式和职工办理提前结清贷款本息业务时必须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的限制条件;

调整为:1、借款人用自筹资金偿还部分住房公积金贷款本金,可直接到委托贷款银行柜台办理;借款人提前结清贷款本息的,必须经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审核后办理。2、借款人还款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也可以选择按年还款额(月还本息额*12)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资金必须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按年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资金打入个人还款账户,由委托贷款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也可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

三、调整职工在本地购房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办理方式

将职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转为公积金贷款时“由职工自筹资金先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后,方可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放款方式,调整为“住房公积金中心先为职工发放贷款,待职工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商业住房贷款,撤出房产抵押手续,再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手续”。

四、调整两县分中心贷款授权审批额度

根据中宁、海原两县房地产业发展现状和分中心内部管理实际,将中宁、海原两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授权审批额度分别由20万元(含20万元)、16万元(含16万元)统一提高到30万元(含30万元)。授权审批额度以下的贷款由分中心进行审批;超过授权审批额度的贷款,两县分中心审核后报市管理中心审批。

五、调整职工购房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有关政策

将“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一次性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不足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这一规定,扩大到非缴存职工,即调整为“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一次性提取本人(含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中余额不足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

六、放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

缴存职工租房居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

1、提取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提取额度: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根据租房合同约定租金全额提取,同时根据中卫市目前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水平测算,每平方米每月最高按13元核定支付租金,超过部分不予提取。

3、提取要件:职工租房提取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的证明及租房合同。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