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5年05月08日
浏览次数:[]

中宁、海原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为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优越性,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按照自治区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和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精神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对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政策做如下调整:

一、扩大租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缴存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产的证明和租赁合同,每月租金按不超过13元/平米核定,房屋面积按不超过144㎡核定。

二、延长购房提取年限。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可以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额。

三、放宽直系亲属间使用条件。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购买人为直系亲属关系且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开办住房装修提取业务。职工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10年以上,另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不足10年,但双方都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时需提供装修本房屋的房产证、与装修公司(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签订的一年内的《住房装修合同》。装修费用按不超过1200元/㎡核定,装修房屋按不超过144㎡核定。

五、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职工连续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提高到20倍。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144㎡以下)的,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额的80%,并不得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40万元的最高限额。

六、调整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限制额度。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余额合计在20万元以内的,在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

七、调整还贷提取方式。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后还款的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帐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还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可自由选择还款方式。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提取间隔一年期的限制。

八、简化贷款审批程序。中心本部和中宁、海原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程序,统一由现行的5级审批(初审、复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审贷会审批),简化为3级审批(前台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审贷会审批)。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