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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印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厅“一站式限时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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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厅“一站式限时服务”管理考核办法》,经市管理中心第三次党组(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厅“一站式限时服务”管理考核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业务厅(含分中心业务厅,以下统称业务厅)规范、高效运行,根据《中卫市政府组成部门审批事项目录》和《中卫市政务大厅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业务厅须遵循高效、便民、公开、廉洁的原则,按照信息发布、工作流程、运行管理和工作考核相统一的要求,实行一站受理、充分授权、集中审批、统一化、标准化的运行机制,为缴存单位、职工依法办理各项服务业务。

第三条业务厅负责办理归集缴存、提取、转移(合户)、信贷、业务咨询等服务事项。

第四条业务厅实行首问负责、限时办结、一次性告知等制度,力求各项审批和服务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第五条业务厅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其职责、权限进行受理、审核、报批,不得越权审批,严禁违规审批。

第六条业务厅应深化“文明和谐窗口”创建活动,争创区级文明单位。

办理方式

第七条业务厅工作人员接到单位和职工申请的事项后,根据其内容,按照以下六种方式办理:

(一)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

需要审核、现场勘察、召开审批会和公告的,属承诺事项。工作人员按不同事项承诺相应的办理时限,按规定程序审批,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合办理

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的审批事项,属联合审批事项,应由牵头人员受理,负责全程督办。

(四)上报办理

工作人员在受理申报材料时,当场认定其申报材料齐全,属上报事项的,按承诺时限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及时上报上级审批,并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五)补充办理

申请人因申报材料不全等因素需要补充材料的,属补办事项。承办人应一次性明确告知应补充的材料,并出具《补办件目录单》,待补齐有关材料后,按即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程序办理。补办事项的办理时限从申请人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六)退回办理

1.国家明令禁止或不符合国家、区、市有关行政审批规定的申请事项,工作人员应当场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认定的,可按承诺件受理,并向申请人做一说明,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人员共同办理。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服务责任

第八条业务厅工作人员应履行以下服务责任:

(一)首问责任。接待职工办事的首位工作人员,要热情接待,并认真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对属自己职责范围内事项,能办理的须及时办理,不能马上办或不能自己办理的,了解来访人员所办事项,做好解释引导工作。

(二)承诺责任。预约办理业务的工作人员,应按照预约承诺责任要求,准时到岗,热情为预约职工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迟到早退。

第九条限时办结。在所需手续齐全的前提下,受理的业务必须在以下限定时间内办结:

(一)开户、缴存、转移(合户)、封存1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购建房、还商住贷款提取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他提取5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购建住房贷款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管理考核

第十条市中心负责业务厅的日常管理工作,对业务进行管理、指导、监管和考核。市中心业务厅、各分中心业务厅负责收集整理有关资料,并交市中心综合科验收合格后归档,以备上级部门考核时查验。

第十一条考核按市中心年度目标责任和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工作纪律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市管理中心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奖惩体系。

第十二条中心各科室负责对业务厅工作人员的考核,各分中心负责本业务厅工作人员的考核,考核结果报市管理中心。

第十三条考核评比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按照对应档次予以奖罚,并作为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评为先进集体的,由市中心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连续两次评为不合格的,要进行待岗培训,并视其情节给予分中心、中心科室及有关人员以下处理:

(一)未按服务责任履行的,发现一次在对应的目标管理工作考核总分中扣0.2分;

(二)对执行星期六预约办理制度不力的,发现一次扣0.2分;

(三)上访诉件,无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出现一次,扣0.2分;

(四)一年内被投诉一次并经查实的给予诫勉教育,当年考核不能评定优秀;

(五)一年内被投诉两次并经查实的给予行政告诫,当年考核结果定为基本称职(合格);

(六)一年内被投诉三次并经查实的,除当年考核结果定为不称职外,予以待岗培训并给予行政处分;

(七)分中心、中心各科室业务厅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合计两次发生违规行为或有1人累计三次以上的,该科室不能评为先进或文明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

第十五条业务厅受到县级部门通报表彰的,对相应分中心、中心各科室加1分;受到市级或上级业务管理部门表彰的加2分,受到区、部级通报表彰的加4分,受到缴存单位或职工信函表扬的每次加0.1分。

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办结时限,是指正常工作时间,遇节假日顺延。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制定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