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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公布2012年职工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基数和做好汇补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2年0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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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各缴存单位,中宁、海原分中心:

根据市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缴存基数管理,落实国家“控高限低”政策,扎实做好2012年度结息对账准备工作,维护职工的合法利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2012年全市公积金缴存最高基数。根据市统计局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数据,全市城镇在岗职工2011年社会平均工资为36254元,全市2012年单位和职工月缴存最高基数为36254×3÷12=9064元,月缴存最高额=9064×12%×2=2175元。

2、严格执行“控高限低”政策。缴存基数比例每年调整一次,不能随意调整。两县分中心、中心归集科要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坚决杜绝超基数缴存的现象。未执行缴存比例和基数最低标准规定的单位,要创造条件及时提高缴存比例和基数。

3、按月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目前,一些机关事业单位配套缴存到位不及时,个别企业单位欠缴的现象严重,影响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正常使用,职工反映较大。因此,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明确责任要求,及时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规范要求逐月汇缴单位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

4、认真做好工资调整后公积金补缴工作。两县分中心及中心归集科要及时向当地财政部门汇报,将本次调资补发工资部分单位配套和代扣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及时汇缴。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按照这次调资情况,调整变更缴存基数,及时汇缴。

5、加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职工因工作单位变动,未及时办理转移(合户)的,缴存单位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到辖地管理部门办理手续。同时,两县分中心、中心归集科要认真梳理职工缴存账户情况,敦促欠缴单位及时补缴,对欠缴达6个月以上的单位,要上门催缴、下发限期缴存通知,加大依法催缴的力度,要在6月20日之前,完成清欠补缴任务,确保公积金年度结息对账工作顺利进行,切实把惠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业做实做好。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