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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的通知

信息来源: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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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4年06月14日

固原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2〕第350号)和《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3〕3号)等规定,根据有关统计数据,现将我市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计算口径

2024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应参照《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计算标准》(见附件),计算职工2023年度(2023年1-12月)月平均工资,并核定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3年固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09860.00元。据此核定,2024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27465.00元,月缴存额上限为6591.60元;缴存基数下限按《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4〕1号)公布执行的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月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1900.00元,月缴存额下限为190.00元。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执行年度

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职工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必须一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限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

三、有关要求

(一)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工作涉及每个缴存职工的切身利益,各缴存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核定基数后及时在宁夏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大厅提交审核。

(二)缴存单位填报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应按缴存基数计算标准计算,据实申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各缴存单位要认真核定职工缴存基数,在申报职工缴存工资基数及月缴存额之前应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三)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不得补缴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但因未缴或欠缴等特殊原因确需补缴以前年度的,须报经中心审批后办理,未经中心审批的补缴、多缴款项将进行退回处理。  

(四)各缴存单位在缴存基数调整工作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

市  中  心:2688582           西吉分中心:3014789

隆德分中心:6012977           泾源分中心:5012995

彭阳分中心:7011632

 

附件:2024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计算标准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4年6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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