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问责任制”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负责处理或引导办理有关事宜,使之得以及时、有效办理的责任制度。
二、“首问责任人”指第一位接受来访、来电、来信的工作人员。
三、首问责任人要热情接待,优质服务,必须做到使用文明、规范的用语;耐心听讲,认真受理,服务周到,并一次性办结。
四、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及时办理的,要向当事人一次性解释清楚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
五、不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的事,首问责任人要负责引导办事的群众到承办的管理部、科室,并介绍承办管理部、科室的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责任人。
六、属电话咨询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责任人,首问责任人应将来电反映的事项、来电人的姓名、联系电话等登记在册,电话引导其到相关管理部、科室办理。
七、首问责任人没有做到首问责任要求尚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责任人接待推诿或刁难群众产生不良后果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当年考核不称职或直至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