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规范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关(以下简称中心机关)及所属管理部(以下简称管理部)办事公开的行为,进一步完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增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牢固树立文明窗口形象,根据《关于公用事企业单位实行办事公开的意见》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中心机关及管理部。
第三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根据工作职责办理与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群众普遍关心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使用等管理事项及其运作环节,原则上都要实行公开。
第四条 实行办事公开不得违反党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和纪律。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杜绝弄虚作假。办事公开要从实际出发,讲究实效,便于群众知情,方便群众办事,有利于群众行使监督权。
第五条 办事公开的时间除法定的办事时限外,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及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和及时公开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属于较稳定的公开内容,长期公开;经常性的工作,采取按季定期公开;阶段性的工作逐段公开;临时性、一次性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六条 成立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办事公开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和重大问题的处理。办公室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细则的具体实施。
第七条 中心机关各科室和管理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细则。
第二章 办事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向社会长期公开的内容:
(一)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配套的法规、规定、办法和上级部门的意见、决定等;
(二)中心及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性文件;
(三)中心、中心机关及管理部的机构设置、管理职能、所履行的职责和权限;
(四)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办公平面图、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依据、办理条件、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等。
(五)中心制定的工作人员守则和其它工作制度、考核管理目标责任制、奖罚措施、评优评先标准、举报电话和相关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长期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向社会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内容:
(一)全市年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执行情况;
(二)中心制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
(四)中心重点工作安排和重大活动的工作部署;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定期或阶段性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向社会随时公开的内容: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动情况;
(二)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随时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的内容:
(一)中心内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长期公开;
(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干部年度考核情况等,定期公开;
(三)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其他干部任免交流情况、工作人员奖励处罚情况以及其他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事项,随时公开。
第三章 办事公开的形式
第十二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向社会公开的事项,采取下列方式进行:
(一)通过中心文件公布;
(二)通过固原电视台、《固原日报》等新闻媒体公布;
(三)通过政府网站公布;
(四)通过举办情况通报会、政策咨询会、座谈会等会议形式公布;
(五)通过编印、发送中心办事指南、政策宣传单等形式公布;
(六)通过设置办事公开栏公布;
(七)通过其他便于群众知悉的方式公布。
第十三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向内部干部职工公开的事项,通过办事公开栏、会议通报、下发文件、简报等形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办事公开的设施,由中心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宣传资料由中心统一印制,中心机关及管理部负责分发。
第四章办事公开的程序
第十五条 对于需要公开的事项,坚持先研究后公开的原则。凡是上级明确规定公开和经中心领导班子或办事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的公开事项,必须坚决执行,按顺序公开。具体程序是:
(一)公开前,由中心机关相关科室及管理部提出办事公开初步方案,经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对公开事项进行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确定公开的内容、形式、方法和时间。
(二)实施方案制定后,召开办事公开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审议实施方案,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补充、完善,由办事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签署意见后方可实施;属于重大事项应报告市委和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公开。
(三)公开后,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并将群众意见、建议和处理结果及时向群众反馈。
(四)每项办事公开工作结束后,对办事公开的方案、会议纪要等有关资料要及时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每季度定期召开一次会议,听取办事公开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办事公开重大问题,研究部署下季度的办事公开工作。
第五章 办事公开的制度
第十七条 办事公开实行首问责任制。
首次接受职工询问的工作人员为第一责任人,对职工咨询的办事项目负责到底,直至办结。
第一责任人对办事职工所提要求和问题,要按照岗位责任认真接待和登记,凡在本岗位能够一次办结的必须一次办结。
中心机关人员对办事职工提出的问题和要求,与自身业务不符,需要其他科室办理的,要耐心解释、衔接和引导,不得推辞和误导,并要定期催办。
属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办理的事宜,应告知办理程序、时限、负责人等。不属中心机关及管理部业务内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所去部门、电话、联系方式等。
第十八条 办事公开实行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
大力宣传《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设立业务咨询台,坚持依法办事。
中心机关设立每日值班席,由值班领导现场接待办事和来访职工。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要尽可能为办事职工提供休息场地、喝水用具,配备方便职工办事的笔、墨、纸张等,为职工办事提供优质的服务。
根据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办理的繁简程度,对各环节进行简化、量化,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尽量简化程序,缩短时间,保证单位和职工所办理的事项如期办结。对不能如期办理完毕的事项,必须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和情况。
第十九条 办事公开实行责任追究制。
对在办事公开工作中失职、渎职、以权谋私,造成不良后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奖惩措施,严肃追究其责任,并对责任人员所属管理部、中心机关科室负责人,直至中心分管领导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办事公开的监督
第二十条 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要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每半年召开一次监督工作会议,组织一次专项检查活动。
第二十一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要自觉接受市人大、政协、人事、监察机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的监督。中心要主动邀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市人事和监察机关领导对办事公开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认真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积极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
第二十二条 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设立投诉电话(号码为:2037516),并在显要位置设置意见箱,接受群众的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工作人员上班时,均要佩带标明姓名、职务、岗位职责和贴有本人照片的胸牌,并在办公桌上放置公示牌,公开姓名、职务和职责,方便群众办事,接受群众监督。
第七章 办事公开的奖惩
第二十四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办事公开工作中,经考核评比成绩突出的,由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予以诫勉教育:
(一)首位接受询问的工作人员不向当事人告知经办部门或联系电话的;
(二)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办理事项应予受理而不受理的;
(三)对办理资料不全,未能对当事人一次性清楚告知和补充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妥申办事项或作出决定、提出意见的;
(五)不按规定、程序,或越权办理有关事项的;
(六)对申报事项没有指定人员代办,或指定人员不履行职责的;
(七)违反规定要求当事人承担义务的;
(八)刁难、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
(九)对上级决定、命令不严格执行的;
(十)其他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行为且情节轻微的。
一年内群众举报、被告诫一次的工作人员,要通报批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并扣发一个月的月度奖金;一年内群众举报、被告诫两次(含两次)以上的,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办事公开工作中被群众举报、告诫一次(含一次)以上的,其所在的科室或管理部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取消当年的评先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中心机关及管理部工作人员在办事公开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党纪、政纪处分,并追究相关管理部、科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一)对由于工作责任心不强使当事人所办事宜延误、漏报和造成损失的;
(二)在执行公务中接受礼金、礼品和宴请的;
(三)在办理公务和行政执法中,因违反程序、滥用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办事公开有关行为的。
发生上述行为,除根据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外,直接责任人当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不合格,并调整其工作岗位,扣发三个月月度奖金;扣发相关管理部、科室负责人两个月月度奖金;扣发分管领导一个月月度奖金。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中心办事公开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4年10月1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