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于职工直系亲属之间住房公积金使用问题
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余额不足的,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其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价款总额。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共同购买人为父母或同户内未婚子女关系,且购买人中有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以缴存人的名义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指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的配偶、父母、子女。
(一)、证明直系亲属所需要件:
1、户口簿(直系亲属在同一个户籍上的);
2、直系亲属户口不在一起的,由所在辖区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二)、凡提取直系亲属公积金的,由直系亲属现场办理。
二、关于购房合同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的使用期限问题
职工因购买一手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七层以下(含七层)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所购房屋建筑层数在八层以上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两年内申请办理。购买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办理。
三、关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楼盘形象进度问题
职工购买预售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贷款楼盘形象进度应符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即:按提供的预售商品房工程施工进度计算,地上建筑设计层数三层以下的建筑主体完工,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四层以上七层以下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三分之二,地上建筑设计层数八层以上的完成建筑主体的二分之一,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对形象进度未达到上述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原则上不予受理贷款申请。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方式问题
职工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用所购住房做抵押担保的,原则上不再要求做担保人担保。
五、关于个人商业性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因购买自住住房已经在银行办理了商业贷款的职工,符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相关规定,提前结清原商业贷款余额后的1个月内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此项规定只限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按揭贷款,所需要件:
1、贷款结清通知单;
2、贷款合同、借据;
3、购房合同、发票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合同副本、契税完税凭证。
六、关于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申请贷款问题
职工提取过住房公积金后,及时、足额、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距离最后一次提取时间满6个月,即可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七、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还贷提取问题
对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在贷款发放的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以后在贷款合同实际履行期间,可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也可以每年申请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对职工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打入个人还款账户的资金,不得强行要求提前偿还贷款。
八、关于账户转移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后,在原单位和现单位正常缴存(及时、足额、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间连续计算满一年的,即可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时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由于工作关系调动造成住房公积金未及时、连续缴存(不超过6个月),但在开户后补缴的视同连续缴存。
九、关于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问题
职工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后,因工作调动需转移住房公积金账户(仅限区内转移)的,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必须向接收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书面通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按照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规定管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
本实施意见自下发之日起实施,以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以本实施意见规定为准。
二○一三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