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委托金融业务管理,提高委托金融业务的工作效率,促进委托银行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规定,结合公积金中心与各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关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协议》的有关内容和中心资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记账:
1、记账要及时准确,负责审核住房公积金汇(补)缴,其中非正常的个人补缴资金,必须经中心相关科室审批后才可入账。
2、汇(补)缴资金,应于当日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同时记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转移时,经中心审批后,在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内支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金和利息。
3、按借款合同的要求及时办理个人贷款的划款、还本付息,到期结清等相关金融业务,划款当日乙方凭贷款通知书、借据和借款合同从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划拨资金,受委托银行应在还款当日将还款资金存入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
4、设立住房公积金委贷专户核算管理委贷资金,并按金融业务规定和中心要求及时记帐。每日必须检查原始票据、业务清册、会计凭证清册、网点住房公积金日结单、网点个人贷款日结单,确保当日资金的正确性、全面性和一致性。
二、票据:
记账凭证和票据应确保真实、完整、清晰明了、整理规范,金融结算业务凭证和业务票据按票据交接清单要求分类,业务结束于次月5日前要安排专人及时送达中心,交接的凭证与票据有以下三类:
1、网点住房公积金日结单、汇(补)缴、支取、转移、变更等相关票据;
2、网点个人贷款日结单、职工还款凭证;
3、业务清册、会计凭证清册、柜员日结单等相关票据。
三、对账:受委托银行每月末5日内将明细数据、对账单、住房公积金存款专户余额单核对交付中心,并且要保证明细数据的准确性,应协助中心及时查询、处理未达帐项。
四、要确保住房公积金存款户资金安全,严格按照中心授权办理会计核算事项,除职工支取公积金或按审批意见划转职工个人贷款外,严禁擅自划转中心账户内任何资金;公积金中心在调动资金时,委托银行要积极配合,不得拖延和阻拦。
五、银行组织管理协调工作:受托银行应提供高效快捷的优质服务,严格履行中心与受托银行签订的《关于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协议》内容,做好网银维护工作,保证公积金资金的安全往来和投资理财业务高效增值。各家代办银行要重视公积金投资理财业务,开通快捷网银,提高办事效率,为公积金核算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和资金的保值增值提供更好的服务平台。
六、本考核办法采用百分制,分别占归集业务考核得分和信贷业务考核得分的20%。
七、本考核办法自2013年4月1起开始实施。
附:银川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基金核算处委托金融业务考核表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