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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通组合贷款业务

文章来源:宁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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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2-06-10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关于全面推行发放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的通知》(宁建发﹝2022﹞8号)、《关于促进银川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银住建发﹝2022﹞85号)文件精神,大力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住房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并以宁夏银行湖滨支行为试点银行,开通办理住房公积金与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以下简称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是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不足部分可由银行个人住房商业贷款补足而形成的一种个人住房贷款模式。借款人的贷款由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两部分组成。相较于单纯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额度更高,弥补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足以支付购房款的不足;相较于单纯使用商业贷款,组合贷款利率适中,能为购房人大大节省贷款利息。因此,组合贷款业务的开通,不仅有利于缓解广大缴存职工的购房压力,更有利于本地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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