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对象
凡按照规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在吴忠市辖区内购买自住住房资金不足时,均可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所属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借款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且无停缴、欠缴现象发生;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20%的首付款票据或二手房完税发票;
(三)借款申请人应为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且属于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人或共有权人。对于存在共同购买人的,共同购买人应为借款申请人的配偶或父母、子女;
(四)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良好的信用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同意以所购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
(六)借款人及配偶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七)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累积贷款次数不超过1次。
三、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借款人法定离退休年龄届满后5年。
四、贷款利率
公积金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标准利率。贷款期间遇法定利率调整时,于次年1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相应利率档次计息。
五、贷款额度和比例
(一)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为7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50万元。
(二)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第二套改善性普通自住住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应付房款的80%,且不得超过首付款后剩余房款。购买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交易价的70%。
(三)职工申请贷款时,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及保证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数的20倍。
(四)职工提前结清商业住房贷款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余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期限。
借款人月偿还贷款本息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的60%,有其他贷款与债务的,月偿还贷款本息与公积金贷款本息合并计算。缴存职工月收入认定以其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准。
六、贷款担保
(一)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以所购住房作抵押。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提供自然人担保:
1、借款申请人为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
2、异地单方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或本市单方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超过25万元加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
3、借款申请人个人征信信用等级为次级,即近五年贷款连续逾期2期或累计逾期6-9期,或信用卡连续逾期3-5次或累计逾期6-9期。
4、借款申请人夫妻双方的商业贷款和担保余额合计超过20万元。
(二)保证人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吴忠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大中型企业的在职职工;
2、夫妻双方无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3、当前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
(三)自然人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担保,担保额度以贷款合同内贷款本息及贷款引起的相关费用为限。保证人及配偶在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之前不得申请公积金贷款。
(四)在担保有效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置换保证人:
1、借款人正常还贷且当前无逾期情况发生;
2、原保证人能够提供满足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提取条件的相关资料;
3、所担保贷款有房产抵押的,置换后公积金质押额和贷款余额达到1:20的比例;无房产抵押的,置换后公积金质押额和贷款余额达到1:1.5的比例;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置换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不得低于被置换人账户余额。
4、借款人申请置换保证人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五)在担保有限期内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借款人可以申请撤出保证人:
(1)借款人正常还贷一年以上且近一年内无逾期情况发生;
(2)贷款必须是以所购住房作抵押;
(3)借款人夫妇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若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低于25万元时也可申请撤出保证人。
七、申请贷款有效期
(一)购买商品房或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的,应在签订购房合同(或协议)之日起二年内申请。
(二)购买二手住房的,应在签订房屋买卖契约之日起一年内申请。
(三)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应在提前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
八、贷款资金划拨方式
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或拆迁安置房的,贷款款项以转账方式划入售房(建房)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购买二手住房或偿还银行住房贷款的,贷款资金可直接划入借款人账户。
九、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
(一)个人信用报告中载有不良信用记录,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受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1、贷款和担保到期未结清的;
2、所贷贷款近五年连续3个月(含)或累计10次(含)逾期的;
3、信用卡近五年透支连续6个月(含)或累计10次(含)逾期,且其中一笔逾期金额超过500元的;
4、在商业银行的经营性、消费性等贷款余额和为他人提供贷款担保余额合计超过其家庭年收入5倍以上的;
5、有其它拖欠借款行为公积金中心认为不宜受理贷款的。
(二)借款人配偶、担保人的不良信用记录使用和借款人相同。
(三)借款人、担保人对自己的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因金融机构业务操作等原因造成不良记录的,由该金融机构的区级(包括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区分行、地方性金融机构总部)异议处理人员出具书面证明,加盖区级异议处理人员所在部门的公章并由该人员签字。对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信息记录有异议的,由贷款发放地住房公积金信贷部门出具书面证明。
十、贷款偿还
(一)正常还款:借款人偿还贷款本息可选择下列两种方式中的一种:
1、借款人同意委托银行每月从还款账户中代扣,并提供账号。如变更还款账号需提前向委托银行提出申请。
2、借款人与公积金中心签定《按月对冲还款协议》,每月由公积金中心从借款人公积金账户中代扣代还。
(二)提前还款
1、提前部分还款:职工正常还贷一个月且当前无逾期的,可申请办理提前部分还款。单笔提前还款额不得低于3千元,借款人可选择减少月还款额贷款期限不变,也可以选择缩短贷款期限月还款额不变。
2、提前结清贷款:职工正常还贷满一年且当前无逾期的,可申请办理提前结清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提前部分或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的,按贷款实际占款天数计收利息。
(三)贷款逾期: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逾期的,必须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将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个人征信系统。
十一、贷款所需资料
(一)购买一手房(从售房单位购买期房或现房)
1、购房合同原件(现房还需提供不动产权证原件);
2、首付款发票原件;
(二)购买二手房
1、二手房买卖合同原件;
2、契税完税发票原件;
3、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三)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1、银行借款合同原件;
2、最后一次偿清贷款的还款凭证;
3、解除抵押后的不动产权证原件。
(四)基本证明材料
1、借款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
2、国有商业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夫妻双方《个人信用报告》;
3、借款人名下受托银行开具的银行卡;
4、单身职工提供户口本、离婚证或判决书原件,以及单身声明;
5、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个人信用报告》;
6、直系亲属贷款提供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7、异地贷款职工提供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缴存明细;
8、公积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资料。
十二、贷款办理流程
1、政策咨询:缴存职工通过查询吴忠市住房公积金网站、拨打12329服务热线或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进行咨询;
2、贷款受理:公积金中心信贷员受理借款人提交的相关资料,经初审符合贷款条件且资料齐全的,与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进行面谈面签。
3、贷款审批:公积金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批。
4、签订合同:贷款审批后,短信通知借款人、抵押人、担保人等相关人员签订借款合同。
5、抵押登记:受托银行信贷员协助借款人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统一领取抵押权证。
6、发放贷款:抵押手续办结后,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完成贷款资金划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