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的作用,促进全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宁政发〔2015〕88号)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全区房地产市场去库存实施方案>的通知》(宁建发〔2016〕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支持住房消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范围。允许在城市就业且收入稳定的农民工、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二、放宽住房公积金使用条件。将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调整为缴存人员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或提取住房公积金。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3个月的,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后,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允许缴存人员及配偶提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支付购房首付款,并可立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取消商业贷款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制。缴存人员在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受本人及配偶商业贷款限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应予以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提高贷款额度。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员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时,取消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将单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55万元,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提高到70万元。在保证借款人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60%。
五、调整装修提取年限。缴存职工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自住住房的,从要求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调整为5年以上(含5年)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且不受单方使用影响。
六、延长购房合同使用期限。缴存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10年内(含10年)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七、扩大还贷提取范围。在缴存人员正常还款情况下,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偿还购房贷款,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本息总额。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以打入借款人自由选择的本人的存款账户,不得强制冲抵贷款。
八、放宽租房提取范围。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当地市场租金水平和租住住房面积,确定租房提取额度。租房提取可以每年提取一次,也可一次提取5年的租房提取额度,但5年内不可再次申请租房提取。
各地要从支持住房消费和稳定房地产市场的大局出发,尽快按照上述要求做出政策调整,并向社会公布。要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提取和贷款审批环节,降低住房公积金准入和使用门槛,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为职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调整全区住房公积金提取及贷款业务办法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5〕6号)同时作废,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政策贯彻落实情况请于9月30日前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银川中心支行
2016年9月18日
温馨提示:我区各中心将按照自治区要求尽快出台《关于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政策效应支持住房消费的通知》的实施细则,进一步优化业务办理流程,缩短业务办理时限,减少提取和贷款审批环节,降低住房公积金准入和使用门槛,为职工提供高效优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