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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文章来源:新消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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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5-11-30

购房合同签订5年内,每年可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公积金·公积金贷款比例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一人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最高额度为50万元

本报讯 (记者 王宇菲)11月26日记者获悉,依据自治区《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有关使用政策进行了调整。

根据调整,职工可从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5年内,每年可凭购房手续申请提取一次本人、配偶及双方的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总价。

同时,缴存职工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或二手房,贷款比例统一调整为不超过购房总价的80%;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缴存职工及其配偶的商业贷款(含担保)余额在20万元以内的,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比例及额度按上述规定执行。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的,可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贷款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不再挂钩。

据了解,为方便市民办理公积金业务,自治区公积金管理中心还简化了租房提取证明材料。提取时,可提供本人身份证、房管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无房证明。职工在办理公积金相关业务时,不需再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单身证明。未婚的凭本人户口簿和单身证明,离异的凭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即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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