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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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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03-17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5年年度报告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现将本市住房公积金 2015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本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有25名成员。管委会审议通过2015年度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2016年度归集使用计划、2015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决算、2016年业务收支预算,并对其他重要事项进行决策。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主要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和会计核算。目前中心内设 5个科室,下设2个分中心。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本市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共计 13家,比上年新增3家。全年实缴单位1105家,实缴职工42570人,缴存 5.11亿元,同比增长21.09%。当年新开户单位31家, 新开户职工4120人,净增单位28家,净增职工1146人。截至2015年底,缴存总额 29.24亿元,缴存余额14.93亿元,分别同比增长21.18%、10.27%。

(二)提取。全年提取3.72 亿元,提取占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72.80%,比上年同期下降1.13个百分点。截至 2015年底,提取总额14.31亿元,同比增长35.13%。

(三)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本市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为 40万元,其中,双职工家庭最高额度40万元,单职工家庭最高额度也是40万元。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共计13家,比上年新增3家;全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0.15万笔 3.99亿元,同比增长36.36%、46.15%。回收个人住房贷款1.96亿元。截至2015年底,全市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24万笔18.09亿元,贷款余额8.35亿元,同比增长 13.76%、28.30%、32.12%。个人住房贷款率为55.93%,比上年同期提高9.29个百分点。

(四)资金存储。截至2015年底,全市结余资金存款6.69亿元。其中,活期0.33亿元,1年以内定期(含) 2.12亿元,1年以上定期4.24亿元。

(五)其他。截至2015年底,资金运用率55.93%,比上年同期提高9.29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共计5170.58万元,同比下降4.79%。存款利息收入2350.95万元,委托贷款利息收入2819.63万元。

(二)业务支出。全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支出共计633.94万元,同比下降82.24%。其中,缴存职工账户余额的利息支出520.15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支出55.96万元,其他支出57.83万元。

(三)增值收益。全年,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4536.65万元,同比增长143.73%。增值收益率 3%,比上年同期增加1.8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全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236.65万元,提取管理费用800万元,上交财政管理费用800万元,提取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00万元,上缴财政的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3500万元。截至2015年底,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897.64万元,累计上缴城市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568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全年,管理费用支出460.60万元,同比下降27.12 %。其中,人员经费344.51万元,公用经费12.50万元,专项经费103.59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

截至2015年底,逾期个人住房贷款5.85万元,个人住房贷款逾期率 0.07‰。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按贷款余额的1%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无核销,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为897.64万元,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与个人贷款余额的比率为1.08%,个人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0.65 %。

(二)无历史遗留风险资产。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年末住房公积金缴存人数和缴存额增长率分别为102.77%和 121.09%;缴存职工的构成情况:按单位性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69.4%,国有企业占9.6%,城镇集体企业占3.3%,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17.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6%;按收入水平,低收入群体占47.2%,中等收入群体占52.2%,高收入群体占0.6%。

(二)提取业务。全年提取住房公积金1.04万笔3.72亿元。提取的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81.45%(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8.28%,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8.60%,租赁住房占0.81 %,其他占3.76 %);非住房消费提取占18.55 %(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2.3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4.03 %,户口迁出本市或出境定居占2.15 %)。

(三)贷款业务(个人住房贷款)。全年支持职工购建房17.86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32.43%,比上年同期增加18.93个百分点。当年通过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每年可节约职工购房利息支出658.35万元;职工贷款所购住房套数中,90(含)㎡以下占4.27%,90-144(含)㎡占93.29 %,144㎡以上占2.44 %;新房占75.08%,二手房占24.92%;贷款职工中,低收入群体占32.5%,中等收入群体占65.7%,高收入群体占1.8%。

(四)住房贡献率。当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37.38%,比上年同期增加19.82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机构及职能调整情况。根据中卫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卫编委发[2014]37号)文件,撤销核算监审科,新设核算科和监审科。核算科负责中心财务会计、统计等工作,指导、监督分中心的财务会计和统计等工作;监审科负责对中心各科室和分中心的检查、监察、内部审计等工作。

(二)缴存贷款业务金融机构变更情况。2015年3月2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一届十次会议同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邮政储蓄银行中卫市分行沙坡头区支行、中宁县支行、海原县支行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办理住房公积金资金存储及归集、提取、贷款等受托业务。

(三)当年缴存基数限额及确定方法、缴存比例调整情况。

根据市统计局公报,全市城镇在岗职工2014年年社会平均工资为48968元,我市2015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基数确定为:48968×3÷12=12242元,月缴存最高额为:12242×12%×2=2938元;根据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归集扩面工作的通知》(卫政办发[2014]93号)文件:“最低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据此确定沙坡头区、中宁县的最低缴存基数为1220元/月、海原县的最低缴存基数为1150元/月;缴存比例最低5%、最高12%。机关事业单位基本按12%缴存,企业在5%-12%之间。

(四)当年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及执行情况。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没有变动。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调整五次,分别为3月1日,下调为2.10%;5月11日,下调为1.85%;6月28日,下调为1.60%;8月26日,下调为1.35%;10月24日,下调为1.10%;全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四次,分别为3月1日,5年以上降至4.00%,5年以下(含5年)降至3.50%;5月11日,5年以上降至3.75%,5年以下(含5年)降至3.25%;6月28日,5年以上降至3.50%,5年以下(含5年)降至3.00%;8月26日,5年以上降至3.25%,5年以下(含5年)降至2.75%。

(五)当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贷款额度调整情况。

将我市“夫妻双方均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夫妻一方(含单身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调整为:“职工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

(六)当年发放异地贷款情况。为本市外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14笔6471.8万元。

(七)当年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及执行情况。“中心”把提高资金使用率、全力服务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当前的重要政治任务,及时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各项住房公积金“新政”。一是放宽贷款条件。申请贷款的缴存时限缩短为6个月,对借款人异地缴存时间予以承认,贷款额度统一提高到40万元,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贷款比例提高到80%,提高按缴存余额计算的贷款倍数到20倍,全面推行异地缴存本市购房贷款业务,积极支持本市缴存职工异地购房贷款业务。二是放宽提取条件。将购房提取扩大到不论缴存职工还是非缴存职工,其配偶、父母、子女都可以互提;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市内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缴存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3年内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10年以上,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在装修自住住房时,提取使用一次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直接用其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也可以打入还款账户用于按月代扣。

(八)当年服务改进情况。一是改进审批方式。简化贷款审批程序。贷款审批程序由5级审批(初审、复审、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主任审核、审贷会审批)简化为3级审批(前台初审、部门负责人复审、审贷会审批)。二是提高两县分中心贷款授权审批额度。将中宁、海原两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授权审批额度分别由20万元、16万元统一提高到30万元。三是开办“商转公”贷款。并适时将“先还款办抵押再放贷”调整为“贷出还款再办抵押”,免去了借款职工筹资还“商贷”的困扰。四是灵活担保方式。对账户公积金余额较少的借款职工,可以增加一个担保人,以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公积金缴存余额合并计算贷款额度,解决了新缴存职工贷款额度过小的问题。五是实行职工贷款还款次月可提取公积金冲减贷款或打入还款账户逐月冲减。

中卫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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