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建(金管)发〔2011〕第2号
各市、县住房保障(房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登记管理,防止利用编造虚假购房合同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发生,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登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县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制度,凡已经用于支取、借贷住房公积金的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得办理备案变更手续。对为虚假购房合同备案或随意变更已经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造成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发生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住房公积金支取、贷款的政策规定和工作程序办理支取、贷款业务,确保审核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严防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发生。对因工作失职造成住房公积金被骗支、骗贷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为当事人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提供便利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的管理,严格依据相关规定签订合同,不得出具虚假购房合同。对于出具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作为企业资质升级和信用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
四、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生骗支、骗贷住房公积金行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追回骗支、骗贷资金,将其骗支、骗贷行为记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并对当事人住房公积金限制使用;骗贷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要加快建立网络信息共用平台,各市、县房屋登记管理部门要尽快与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联网运行,实现房屋管理信息资源共享。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