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对两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行全面基本授权的通知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6年03月14日
浏览次数:[]

关于对两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

贷款管理实行全面基本授权的通知

中宁、海原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03]3号)精神,结合近年来两县分中心内部授权业务执行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市管理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两县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审批权限重新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3月1日起,对中宁、海原两县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管理(审核、审批、发放、收回、会计核算、档案整建等)给予全面授权。两县分中心在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全市统一政策,在全市最高贷款额度(目前为40万元)内按规定具体核定、审批贷款,做好贷款风险防控。两县分中心在履行上述职责的同时,对贷款的规范化管理和合规、逾期等相应事宜承担全部责任。

二、其他内部授权范围不变,请两县分中心按市管理中心《关于对中宁分中心授权管理的通知》(卫房金管字[2008]27号)、《关于对海原分中心授权管理的通知》(卫房金管字[2008]37号)的规定执行。

三、“中心”领导、信贷科、监审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两县分中心贷款业务的指导、检查、监督,促进全市信贷业务平稳健康快速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