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归集科就部分支取审批实行
基本授权的通知
中宁、海原分中心,中心各科室:
根据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责和内部授权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宁建(金管)字[2003]3号)精神,结合“中心”本部支取业务管理情况,为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市管理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决定,对归集科就部分支取审批实行基本授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3月1日起,“中心”本部除购建房、偿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装修、大病提取仍由“中心”审支会议研究审批外,其他提取业务授权归集科负责审批。归集科要严格执行有关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和规定,对授权业务的合规性承担全部责任。
二、“中心”领导、监审科要加大抽查监督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对上述提取业务的合规性进行检查;核算科要发挥日常会计监督职能,对不符合规定的提取可以暂停支付,报“中心”领导审定。“中心”领导、核算科、监审科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归集科、信贷科的业务加强指导、检查、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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