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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管理中心从解决职工需求入手做好公积金政策调整工作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4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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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根据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刚性购房需求的通知》(宁建(金管)发〔2014〕5号)文件精神,市管理中心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中征求到的意见建议,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一是在区内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职工,贷款额度由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0倍提高到不超过本人(含配偶)缴存余额的15倍;二是购买新建普通商品住房(144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比例由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0%调高到不超过购房总价的75%;三是缴存职工为他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后,因本人购房需要使用住房公积金时,把“必须是在借款人按时还款满两年、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调整为“必须是在借款人按时还款满一年、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但楼盘未达到办/证条件的情况除外)。”四是非缴存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时,凭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可以申请提取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价款。此次政策实施调整,将扩大公积金购房使用人群,特别是初入职场的年轻购房群体将直接受益,最大限度地满足职工刚性购房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