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全区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宁房改〔2013〕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经主任(扩大)会议研究,现将有关职工住房公积金使用中的问题纪要如下:
一、关于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定最高贷款额度的问题。
职工申贷额度以职工(含夫妻双方)账户公积金余额的10倍来计算最高贷款额度,对账户公积金余额少的职工可以用担保人担保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夫妻一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3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职工贷款额度核定要依据职工家庭收入、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情况、购房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
二、关于缴存职工为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后使用公积金的问题。
1、缴存职工为他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做担保后,因工作调离本市需转移住房公积金或因购房、退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予办理,必须等借款人全部结清贷款后方可办理转移、提取手续;但借款人公积金余额与贷款余额相差不大,确保贷款风险在可控范围之内的,分中心、中心相关科室可酌情办理;职工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转移、提取手续的,必须提请中心主任同意并签字,确需报市中心审贷会研究的,须经审贷会研究同意后方可执行。
2、缴存职工为他人申贷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后,因自己购房需要申办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是在借款人已办理了正式房产抵押手续、按时还款满两年,且借款人夫妻双方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的情况下,可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但其担保责任不免除。
三、关于住房公积金个人还贷提取问题
1、职工贷款后,已办理正式房产抵押的,贷款次月即可提前部分或全部偿还贷款本息。
2、异地缴存贷款职工还贷提取公积金必须打入个人还款账户用于还贷。
3、办理贷款时未用所购房屋做抵押的职工,提取公积金必须用于还贷。
4、职工还贷提取公积金必须打入个人贷款委托扣款账户。
5、贷款后退休的职工,在按时还贷满两年,即可提取公积金用于还贷。
四、关于个人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问题
职工办理个人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时,先持购房合同、首付款发票或契税完税证、银行的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借据、近期还款余额单到业务厅申请,贷款资料经审贷会审批通过、签订合同后再结清个人商业贷款,职工持贷款结清清单到中心办理贷款发放业务。
五、中宁、海原分中心,中心信贷科要严格执行《中卫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心的相关贷款政策规定,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明确各岗位职责权限,筑牢廉政风险防控意识,确保资金安全、规范、高效运营。中宁、海原分中心、中心信贷科在业务办理中,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中心报告,不得擅自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