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有效预防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保障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诚信、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黑名单”是指通过非诚信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缴存人名单,黑名单管理制度是指对被列入黑名单内的缴存人进行住房公积金业务限制及依法惩戒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县、区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申请人、共同借款人(配偶)、共同还款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统称“当事人”)。
提供虚假资料及违约行为包括以下内容:
(一)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
(二)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承诺书)
(三)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购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据、还款余额单等
(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
(五)其他虚假申请资料
(六)顶替冒名签约合同行为
(七)贷款逾期和不按还贷提取规定还贷行为
第四条 个人账户“黑名单”的建立遵循客观公正、及时准确、依法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个人账户“黑名单”管理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审核岗信息录入。
业务受理、审核过程中,发现疑似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情况的,由受理、审核人员告知当事人黑名单制度相关内容及陈述申辩权利,将当事人姓名、单位、身份证号、公积金账号、违法违规行为、联系方式等信息录入限制账户电子档案中,同时留存当事人纸质资料待查。
进入限制账户的当事人在资料审核期内冻结公积金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
(二)部门负责人审核。
由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对限制账户当事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部门提供书面证明确属虚假资料的,被录入信息缴存人由限制账户确认进入黑名单账户,非虚假资料的,及时解除账户限制。
审核期为十个工作日,审核结束时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据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在审核期内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监审科汇总公布。
1.立卷存档:业务部门对确认进入黑名单账户当事人的虚假资料及证明原件,五个工作日内交中心监审科统一立卷存档管理。
2.书面告知:监审科在收到档案资料五个工作日内应书面告知当事人审查结果、处理决定及据以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
3.名单汇总:监审科对已收书面资料的黑名单账户信息进行汇总生成名单。
4.对外公布: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两次对已生成的黑名单指定网站公布,加强监督。
第六条 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以下措施:
(一)通报其所在单位,并依据第五条规定通过指定的网站公布。
(二)限制办理以下住房公积金业务:
1.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申请;
2.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
限制期从确认进入黑名单之日起计算,再次发生违法违规情形的,限制期中断并重新计算。
(三)经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除列入“黑名单”外,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拒不返还的,提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四)对于贷款连续3次(含)以上或累计6次(含)以上逾期的当事人,除列入“黑名单”账户外,由中心委托法律顾问发送律师函进行催收,采取法律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涉及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等违法行为的,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政、刑事责任。
第七条 被列入黑名单的当事人若有异议,有权向中心监审科申诉申请复查;有权向中心监审科投诉工作人员处理过程中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八条 中心工作人员徇私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中心监审科进行查处,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