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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款次月,即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借款人可以选择一次性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也可以选择按年还款额(上月月还本息额*12)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偿还购房贷款;足额

信息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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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一:“还款次月”是指贷款职工偿还第一期贷款本息后次月的5日以后。在建行、工行、中行办理了贷款的职工在第一次银行代扣还款后次月的5日后,即可持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账户公积金月偿还贷款业务。在农行还款的贷款职工在第二次银行代扣还款后次月的5日后办理。

解读二: “一次性足额提取”是指贷款职工把账户内公积金余额全部提取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目前此政策规定只针对以现房抵押贷款或期房抵押贷款后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书的贷款职工;也就是说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他项权利证书的贷款职工不能采用此种提取方式。

解读三:“足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余额的,提取资金必须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金”是指职工选择足额提取公积金余额方式的,所提取的资金必须全部用于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不得打入个人账户用于按月扣划贷款本息,也不得挪作他用。

解读四:“按年还款额(上月月还本息额*12)提取”是指提取额度为一年内要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具体计算方式是提取时上月月还本息额乘以12个月,提取资金可以直接打入个人委托扣款账户。

解读五:“按年还款额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提取资金打入个人还款账户,由委托贷款银行按月扣划贷款本息”是指提取资金打入职工个人还款账户,职工可根据家庭经济状况选择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也可选择将提取资金用于由委托贷款银行逐月扣划贷款本息;此提取方式与银川市执行的按月冲贷方式有异曲同工之效,适用于近期资金紧张,归还了贷款本息后影响正常生活支出的职工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