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据1996年10月31日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再次被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所以对于返聘人员,法律并没有排斥单位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如职工和单位双方自愿建立住房公积金,符合上述的有关规定,单位应当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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