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12329    网站地图

党风廉政建设规定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8年05月24日

一、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保持高度一致。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维护本单位在党风廉政建设上的整体形象。

二、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纪律,严格遵守市委、市政府关于廉政建设方面的规定,坚决反对和避免行业不正之风。

三、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增强服务意识,符合政策规定的事不拖不诿,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事要做好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工作人员出差、下基层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要为基层办实事,为群众办好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推荐、任用、调派干部职工,要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做到公道正派,知人善任。

五、干部职工调派、交流要严格按规定和程序办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特殊照顾,不得超编增人。

六、住房公积金业务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为他人谋取特殊照顾,不得利用工作职权勒索他人。

七、认真执行廉政风险防范管理等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加强对各种经费的管理,勤俭办事,反对铺张浪费。不准私人用公费打长途电话,不准参加对公务有影响的宴请,不准接收对公务活动有影响的各种礼品等。

八、全体干部职工要相互监督,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主办单位: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地址:固原市民生大厦15楼   联系方式:0954-2088806    ICP 备案号:宁ICP备08000286号-9

技术支持:宁夏希望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建议您使用IE8浏览器    网站地图

网站访问量:

宁公网安备 6401040200028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