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和区、市纪委全会精神,切实承担起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等党内法规,结合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1、坚持和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要求,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全面领导、执行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切实做到领导认识到位、教育管理到位、监督权力到位、干部把关到位、执行纪律到位、检查问责到位。
二、加强组织领导
2、中心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党组书记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党组成员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切实把市委、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领导和推动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发展和党的建设总体布局,列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统一研究部署、统一组织实施、统一检查考核,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4、领导、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把贯彻中央和区、市党委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工作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有计划、有重点地听取汇报、分析形势、总结经验、查找问题,将责任分解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和各科室(管理部),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5、坚决维护党章和党的各项纪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把严明政治纪律放在首位,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决不允许各自为政、阳奉阴违,确保党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明组织纪律,坚决防止和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问题。
6、支持、配合市纪委第六派驻纪检组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形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合力。
三、强化责任落实
7、中心党组书记是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要坚决贯彻中央和区、市党委决策部署,认真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学习传达、专题研究、动员部署和责任分解、落实、督办、追究等组织领导工作。对党组主体责任各项任务靠前指挥、具体主抓,做到重要工作亲自安排、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举报亲自批阅、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8、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党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每年第一季度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9、加强对党组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情况的日常检查和年度考核,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加强对党组成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10、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根据工作分工,定期研究、部署、检查、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主要任务亲自抓、具体抓,认真协调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1、党组成员要加强对分管科室(分中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督促检查,加强对分管科室(分中心)党员干部职工特别是负责人的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及时掌握和纠正在思想政治、廉洁自律、生活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不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12、党组书记原则上每年与党组成员、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进行2次廉政谈话,党组成员每年与分管科室(分中心)负责人进行2次廉政谈话,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凝聚工作合力。
四、用好管好干部
1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人才、用干部,加强对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科学发展实际、作风表现、廉洁自律情况的考察。
14、严格遵照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把好干部标准落实到干部推荐和选拔任用中,严格按照原则、标准、条件、资格、程序、纪律推荐和选人用人,坚持动议、推荐、考察、听取纪检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任前公示等程序,切实做到在干部标准上不打折扣、不搞变通,程序不倒置、不空转。
15、讨论干部推荐、任免、轮岗交流事项,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不搞临时动议,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应如实记录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的情况。
16、加强对科级干部轮岗、调任和离任等重要节点的监督。
17、坚持从严教育、管理、监督,注重抓早抓小,对干部职工身上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谈话,沟通思想、提醒告诫,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五、抓好作风建设
18、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自治区若干规定和我市十项规定精神,坚持不懈反对“四风”,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三公”经费、会议费等预算管理,坚决执行中央和区、市党委相关制度,完善改进作风各项机制。
19、深化正风肃纪专项行动,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着力纠正党员和干部职工利用婚丧嫁娶、乔迁等名义,收受有利害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礼金、购物卡、有价证券等行为。
20、坚决刹住元旦、春节、中秋、国庆等重要节日公款吃喝、公款旅游等不正之风,坚决杜绝在住房公积金管理等日常公务中的吃拿卡要等行为。
六、维护群众利益
21、把行风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健全组织机构,落实领导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能,把行风建设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奖惩。
22、进一步健全各项制度,完善考核措施,建立长效管理机制,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标准化、作风建设标准化、窗口服务标准化和规范管理标准化,努力创建依法依规、高效透明、亲民为民的文明服务窗口。
23、进一步转变职能、改进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出现的问题严格责任追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建成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完善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手机短信平台、单位网站服务功能,提升住房公积金信息化建设和服务管理水平。
24、落实领导干部带班、业务科长在服务大厅轮流值班制度,切实做好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办理工作,做到件件有登记、有交办、有回音。
七、推进源头治理
25、严格落实民主集中制,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党组书记末位表态。当意见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集体表决。集体研究的重大事项,要做好会议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特别是最终表决方式、内容必须详细如实记录在案,写出会议纪要,作为决策责任的依据;党组书记不直接分管财务、人事、公共资源交易、工程(项目)建设等事项。
26、狠抓预防腐败工作,把预防腐败各项工作与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紧密结合,认真落实住房公积金廉政风险防控等各项措施,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加强学习教育
27、将党组学习作为抓班子带队伍的有力抓手,努力构建学习型党组织,不断创新学习载体,健全学习制度,提升学习能力;制定年度和阶段性学习计划,党组每年开展不少于4次的集中学习,全年集中学习研讨时间不少于12天。
28、坚持廉政教育“每月一课”制,加强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党组书记每年亲自上廉政党课不少于1次;每年至少开展1次警示教育活动;开展法律法规学习,增强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积极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廉政文化活动;重视选树先进典型,发挥典型的带动示范作用。
29、领导班子成员以党员身份参加党支部的活动,指导支部加强机关党的建设。
九、支持执纪问责
30、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党组在查办党员和干部职工违纪违法案件中的职责。
31、支持配合纪检监察机构依法依纪查办案件,不干涉具体案件的查处,在经费、车辆、人员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32、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及其背后的腐败问题,加大对媒体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查处力度。
十、保持清正廉洁
33、领导班子成员要带头管好自己、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和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不得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利用自己的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34、领导班子成员要坚持原则,排除干扰,不徇私情,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处理住房公积金管理事务,坚决防止违法违规和乱作为问题的发生,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严肃性,保证权力行使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35、领导班子成员要以身作则,不得出入私人会所,不得收送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利用婚丧嫁娶等事宜收钱敛财。
十一、自觉接受监督
36、领导班子成员要树立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将自己时刻置于党内监督和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之下,带头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从政各项规定。
37、党组定期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情况,自觉接受上级监督。领导班子成员涉及个人重大问题、重要事项等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如实请示报告;认真执行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和组织部门的监督。
38、领导班子成员要将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落实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的重要内容,通过深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领导班子成员、科室(分中心)负责人要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相互督促监督。
39、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群众满意度测评工作机制,畅通监督渠道,认真倾听群众、社会和媒体对中心党组落实主体责任情况的评价,及时改进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十二、严格责任追究
40、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实施责任追究。分管科室(分中心)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要追究分管领导的责任;在内部日常稽核、住房公积金管理使用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存在重大问题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