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服务意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为中心的住房公积金窗口服务工作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考核从“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进行。
第四条 设立考核领导小组,由中心主任、副主任及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考核领导小组承担具体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修订)考核办法,组织、指导、监督考核工作,审核考核等次意见,对工作人员不服考核结果的申请进行复议。
第五条 中心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实行民主评议与考核领导小组考核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采取量化测评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考核分为月度考评、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
第七条 月度考评。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平时测评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月度考评结果作为季度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季度考核。每个季度最后一个月28日以前,各工作人员应当对本季度工作情况进行总结。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平时测评检查情况,进行量化评分,评选季度“红旗窗口”。每季度将评比的“红旗窗口”公布并上报市政务服务中心。
第九条 年度考核。采用工作人员总结,考核领导小组评定的方式。每年12月20日前,工作人员按照考核要求,对当年内本人工作情况和“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进行认真总结。考核领导小组依据工作人员的月度考评和季度考核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提出考核意见。根据考核得分情况,评选优秀工作人员。
第十条 工作人员月度考评、季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在公积金中心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一条 对工作人员进行量化考核,按以下赋分标准进行考核。
1、未按规定佩证上岗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2、接电话时或者与当事人交流时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造成不良影响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3、上班时间在工作区域内吸烟、吃东西、听音乐、看电影、玩游戏、玩手机、打瞌睡、串岗聊天、嘻戏打闹、网上购物等,每发现一次扣3分;
4、无故迟到、早退、离岗、空岗,每发现一次扣1分(以市政务服务中心指纹签到机为准);
5、严格履行请销假手续,请假1天以内中心分管领导签字,2天以上(含2天)由中心主要领导签字,除国家规定的公休、生育假、探亲假、婚假、丧假等,每月因私请假超过2天的(包括2天),每超过半天扣0.5分;
6、下班不关闭计算机和电源,或因个人违规操作导致计算机使用故障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7、在工作期间因饮酒导致影响工作、形象不良或引起投诉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8、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的,每发现一次扣3分;
9、因业务不熟悉造成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不能按期办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10、因工作态度问题引起设诉或者与当事人发生争吵的,每发现一次扣5分;
11、对当事人的咨询进行推诿、扯皮被投诉,经查证属实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
12、受理办件没能做到一次性告知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13、因工作人员的责任造成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无故超期办结的,每发现一次扣2分。
第十二条 考核采取考核领导小组成员定期不定期检查、督查。对检查、督查发现的问题作为考核扣分的依据。
第十三条 被明察暗访查处通报批评的,将被取消评先选优的资格,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考核领导小组查证属实的,可以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1、月度全勤的,加2分;
2、代表中心参加各类活动并争得荣誉的,每次加2分;
3、受到表扬的加3分;
4、“红旗窗口”根据每月的考核情况评比一次,取考核得分的最高分。季度考核时窗口获“红旗窗口”的,本季度最后一个月为该工作人员加2分;
5、其他经中心考核领导小组研究认定可以加分的,每次加1分。
第十五条 考核名次按所得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取前两名进行奖励,奖励采取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侧重精神奖励。考核奖励分季度、半年和年终三次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