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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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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05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有关财务法规,结合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工作实际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财务活动在中心主任领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核算。分管财务副主任对中心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总责。

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

第三条  中心机关设经费财务会计、出纳各1名,各分中心设报账员1名,明确岗位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1、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及财务专用章。

2、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对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业务,会计有权拒绝办理。

第三章  银行存款管理

第四条  中心财务按照国家《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在银行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账结算。

第五条  中心所有资金都必须存入银行基本账户,纳入预算管理,不得私设“小金库”,一切收付款项,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须通过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结算。

第六条  出纳人员应当及时核对银行账户,确保中心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相符。

第四章  资产管理

第七条  资产配置。中心办公用房、车辆、办公设备配置必须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报经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办公室结合实际提出采购计划,经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财政及政府采购部门,由分管政府采购副主任负责统一采购,采购费用结算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通用办公设备配置,严格按照宁财<资>发[2013]684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不得高标准配置或超额配置。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固原市本级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固党办[2012]65号)文件规定。新购入资产分配,由办公室提出分配方案经分管副主任审核后,由资产管理员负责办理领用登记手续,并将领用登记表交财务及时办理入账。严格资产购进、发放管理,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台账,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八条  资产维修。对需要维修、更换的资产,由科室、分中心负责人确认后,报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核同意后,再进行维修、更换。对确实不能使用和修复的资产,由科室、分中心负责人及时提出意见,经办公室汇总后,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资产处置处理。

第九条  资产处置。单位处置资产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自行处置。对需报批核销的资产,由办公室会同财务人员提出初步核销意见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中心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报经财政部门审查核销,不得私自侵占、变卖、处置国有资产。

第十条  资产清查。中心资产管理员、财务人员要加强对资产管理,坚持每年对财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十一条  低值易耗品的购置使用。日常办公所用的低值易耗品购置应本着节约、实用、分批的原则,防止浪费和积压。实行定点统一采购,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项目,实行公务卡方式即时结算。科室、分中心所需用品,由各科室、分中心提出计划报办公室汇总,经分管副主任、主任审核同意后,由办公室派出2人以上进行定点集中统一采购,各科室、分中心按需领用。

第六章  往来款项管理

第十二条  严格往来款项管理,强化对各种应收款项的清理清收和各种应付款项的支付工作,不得长期挂账。

第十三条  加强中心建设预付款项管理,实行按进度核拨、竣工及时验收结算制度。

第十四条  加强代扣资金管理,及时缴纳代扣职工个人三险等资金。

第十五条  加强对公务用车定点加油往来资金的拨付结算。

第七章  票据印章管理

第十六条  票据及印章的保管。

1、加强票据管理,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或盗用。

2、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银行预留印鉴章(财务专用章和个人名章)由会计保管。

第十七条  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领用登记制度。

2、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填写日期和用途。作废支票必须加盖作废章,妥善保管。

第八章  财务开支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开支审批原则和报销程序。

1、中心财务各项开支必须坚持先审批(中心会计、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批),后支付的原则。中心财务报销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对资金开支限额在2000元及以内的合法票据,由会计、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中心分管财务副主任直接签批;凡超过2000元限额的开支和大额资金的调度使用,必须经中心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由分管副主任签批、主任签核。

2、中心机关财务支出要按照年初预算计划进行,按程序及时审批报账。

3、各分中心经费实行“实报实销,集中核算”的原则,必须按月及时到中心报账。报销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费、宣传费、电话费、报刊费、房租水电费、交通及差旅费、取暖费、公务接待费等。

4、中心财务应及时办理结算各项开支,并定期向分管财务副主任汇报财务状况。中心主任定期对财务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九条  财务票据报销程序。

各项财务开支必须有合法的票据,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科室(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并说明事由,大额或内含多项费用支出应附相关发票附件,依次报送中心会计、办公室主任、分管财务副主任审签后,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财务开支管理办法。

1、差旅费支出管理。遵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及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固财<行>发[2014]270号、296号)文件规定执行。职工出差时需办理出差审批手续后方可出行。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乘坐的交通工具、住宿费用发票等。住宿费、机票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职工出差报销了伙食补助费的,出差期间发生的接待费用不予报销;出差乘坐公车的,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

2、培训费支出管理。一是单位举办的培训,费用支出管理遵照《固原市本级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固财<行>发[2014]327号)文件规定执行。培训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培训通知、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原始发票、电子结算单。对讲课费等零星支出以外的培训费用,一律用公务卡方式结算。培训费实行总额控制,培训期间,市内交通费、伙食补助费不再予以报销。二是职工外出学习培训,费用支出管理遵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固财<行>发[2014]270号)文件规定执行。培训期间发生的培训费由中心财务据实报销。培训结束后要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出差审批单、培训通知、交通工具、住宿、培训费等原始发票及电子结算凭证等。住宿费、机票、培训费支出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培训期间,人员食宿费用由培训机构统一免费提供的,中心财务不再报销伙食补助费和住宿费,培训期间培训机构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中心财务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3、会议费支出管理。遵照《固原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法(暂行)》(固财<行>发[2014]26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三、四类会议,不安排住宿,不得在固原境外召开中心会议。会议结束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报销时需提供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及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等凭证。会议费支付以银行转账或公务方式结算。

4、接待费支出管理。中心接待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坚持热情周到、勤俭节约、突出地方特色原则,严格控制陪餐人员人数,陪餐人员一般不得超过3人,最多时不得超过5人。消费后必须以公务卡方式即时结算并索要餐饮发票、用餐消费明细、电子结算凭证并注明接待人员及事由,及时报销结算。接待费要随用随结,不得积压。

第九章  人员岗位职责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各项制度,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会计法》。

2、办理财政的资金拨付工作,负责各种业务核算及账务处理。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总账、明细分类账,做到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3、编制会计报表,按规定要求向有关部门提供相关数据报表。

4、编制报送年度部门预算、财务决算工作。部门预算编制完成送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后,提交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定后予以上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分管财务副主任审核后上报。

5、做好中心财务公开工作,按照财务公开要求,每年将财政批复的单位部门预算、决算、单位资产情况、财务收支情况及每季度三公经费支出情况在市政府网站或单位网站或单位对外公示栏进行对外公开,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6、对指定保管的印章加强管理,不得作为他用。

7、负责会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及安全工作,严防丢失、毁损、潮湿、虫蛀,妥善保管好单位的财务档案资料。

8、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二条  出纳岗位职责。

1、负责银行存款工作,登记银行账,做好银行存款对账工作。

2、支付款项时必须认真复核原始单据数额的准确性和手续是否完备,对不符合要求的拒绝办理。

3、管理好空白支票及有价票据。

第二十三条  资产管理员岗位职责。

1、办理物品入库验收、登记和领用手续。

2、建立固定资产和耗材明细账,确保账物相符、账账相符。

3、做好闲置、报废物品的管理工作。

4、负责库房物品的存放安全,严防物品发生火灾、失盗等事故,定期对库房进行清理,保证库存物品堆放有序,领用科学。

5、每年根据资产账对资产进行盘点、清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机关及各分中心,本办法由中心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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