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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划拨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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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0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是指固原市人民政府及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等有关部门授权、委托我中心管理和使用的以下各类资金:

1、住房公积金及其增值收益。

2、贷款风险准备金。

3、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

4、中心管理费用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金划拨是指中心因管理、结算、运作等需要,将各种资金从中心(包括各分中心)相关银行账户划入、划出等资金收付活动。包括:

(一)划拨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所需资金。

(二)划拨沉淀资金购买国债、转存定期存款、通知存款。

(三)国债和定期存款资金回收再运用。

(四)将已实现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划入住房公积金专户。

(五)核销委托贷款呆账动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

(六)与中心使用管理费用有关的资金划拨。

(七)各分中心向中心上缴资金及中心下拨资金给各分中心。

(八)按规定将中心管理费用和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上缴财政专户。

(九)向受委托银行支付手续费。

(十)其它有关的资金划拨业务。

第四条 中心授权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以下资金划拨业务,由中心与受委托银行在委托协议中具体约定,不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

1、因缴存单位(或个人)缴存、提取住房公积金,向中心专户划入或从中心专户转出资金。

2、受委托银行将其代中心收回的委托贷款本息划入中心住房公积金专户。

3、受委托银行对中心各类资金专户结息等。

4、其它由受委托银行办理的对中心各专户的资金划拨业务。

第五条 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专款专用和分账核算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应区分资金性质和种类,按规定使用相关银行账户,不得混用。

第七条 除确需使用现金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事项外,资金划拨应通过转账方式办理。

第八条 在外办理大额款项的资金划转、收付等重要业务应至少安排两人负责经办。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

第九条  资金划拨的申请、复核、审核、经办与账务处理在岗位上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严禁由一人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全过程。

第十条 办理资金划拨业务的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授权范围和规定程序办理有关业务,不得超越权限和违反程序。

第十一条 所有资金划拨业务必须经中心领导批准后才能办理,严禁先使用或支付款项,后办理资金划拨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 未经中心领导授权的人员不得办理资金划拨业务。

第三章   划拨依据及凭证

第十三条 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必须有合法、真实的经济业务事实,以签字及审批手续完备的相关凭证为依据。

第十四条 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制度,签字及审批手续完备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是办理资金划转手续的唯一指令和主要凭据。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其内容应包括划拨资金事由及时间、金额、用于划入及划出款项的银行账户名称及编号、支付方式、经办人、复核人、审核人、审批人等内容。

第十六条 需要划拨资金的管理部(科室)应提交签字及审批手续完备的以下凭证,作为划拨资金申请及填制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的依据。

1、管委会对中心本年度资金运用计划的批复。

2、财政部门对中心本年度财务收支预算的批复。

3、管委会同意有关部门使用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批准文件。

4、管委会及财政部门同意核销委托贷款呆账的文件。

5、有关部门的决定、通知等文件。

6、中心的有关决定、决议及计划等。

7、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门出具的委托贷款通知单。

8、运用沉淀资金购买国债、转存定期存款、通知存款的书面报告。

9、与受委托银行签订的委托协议及其它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10、其它书面材料。

第四章   划拨程序

第十七条 资金划拨业务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资金划拨申请。有关科室、分中心需要划拨资金时,应提前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凭证。

(二)填制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出纳人员应认真审查申请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确定无疑后,在核实相关银行存款账户已留有足够的所需资金后,准确、完整地填制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并签名,然后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及申请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一并交主管会计复核。

(三)资金划拨复核。主管会计收到出纳填制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和申请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后,应认真进行复核。

复核的重点是:资金划拨申请的相关凭证是否齐全,签字及审批手续是否完备;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填制是否规范,金额计算是否准确,资金划拨方式、有关资金账户及收付单位是否妥当;相关银行存款账户是否已留有足够的所需资金等,复核无误后,主管会计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上签字,将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及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一并交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资金划拨审核。财务部门负责人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和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时,应重点审核用款申请是否符合有关政策规定,是否在中心年度财务预算、资金运用计划等确定的额度之内。审核无误后,如同意资金划拨,应加注本人意见并签名。

(五)资金划拨审批。中心主任对资金划拨申请进行审批,如同意划拨,由其在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上加注本人意见并签名。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划拨申请,不予批准。

(六)办理资金划拨。

1、对已审批的资金划拨申请,出纳人员根据签字审批手续完备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和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按规定填写支票并办理用印手续和支票领用登记手续后将支票交经办人,供其办理相关的资金划拨手续。

2、经办人应严格按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规定的内容办理有关资金划拨手续,如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无法按已审批的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办理有关事项时,应按本办法规定的重新办理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的填制、复核、审核及审批等手续。

3、经办人办理有关事项取得的各种凭证,应由本人签字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及时交给会计人员。

第五章   划拨资金额度权限

第十八条 划拨资金额度按以下规定办理:

1、20万元(不包括20万元)以下资金划拨,分中心负责人签字审批。

2、20万元(包括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不包括50万元)资金划拨,须经中心分管主任签字审批。

3、50万元(包括50万元)以上资金划拨,须经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4、中心机关的所有资金划拨均由中心分管主任或中心主任签字审批。

5、大额资金划拨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第六章   会计核算

第十九条 与资金划拨业务有关的原始凭证包括:(1)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2)划拨资金经办人提供的相关凭证;(3)支票存根;(4)银行进账单或汇款单;(5)收款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6)合同、协议;(7)有价单证等。

第二十条 经办人应及时将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取得的原始凭证送交会计人员,会计人员应及时收集并按规定传递有关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序号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有关备查账簿。

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对资金划拨业务进行会计核算时,必须严格审核有关原始凭证。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对方(收款单位)收到款项后出具的有效收款凭证,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只有在原始凭证规范、完整的情况下,才能据以入账。

第二十二条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退回出具单位,由其按规定重开或更正。

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应经常核对资金划拨业务的有关账目,必须定期与银行对账。

第二十四条  办理资金划拨业务形成的有价单证及合同、协议等重要凭证,应严格按有关规定登记保管,必要时可另编目录,单独登记保管,并在有关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以及登记簿上注明日期和编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资金划拨业务有关情况按规定实行内部监督。

第二十六条  各分中心在资金划拨过程中,需中心领导签字审批的,须先向中心办公室电传《住房公积金资金划拨审批表》,待中心领导同意签字后再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具体情况,按中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各分中心在中心授权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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