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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印鉴管理制度

信息来源:固原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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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7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中心财务印章管理,确保财务印章的安全和规范使用,避免法律纠纷和经济损失,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印章治安管理办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货币资金(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中心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业务印鉴是指冠以我中心法定名称的财务专用章和与其配套使用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中心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等)。

第二章  使用范围和用途

第三条 中心业务印鉴的用途严格限定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制度规定的范围,不得超出。

1、严禁将中心财务专用章用于对外担保;

2、严禁出借中心财务专用章供外单位使用;

3、严禁将中心财务专用章用于私人事务。

第四条 中心财务印章主要用于办理以下财务会计事项:

1、开立银行账户;

2、支取现金;

3、转账划转资金;

4、资金往来结算;

5、出具业务凭证;

6、符合国家规定的其它用途。

第三章  制  发

第五条  中心财务印章统一由办公室负责制发,中心内部其它部门及个人不得自行制发财务印章。

第六条 刻制中心财务印章必须经过中心法定代表人批准,并按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审批和登记备案等手续。

第七条 刻制中心财务印章应选择公安机关批准或指定的技术力量强的印章刻制单位,以保证财务印章的规格、式样、印文或质料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八条 中心财务专用章原则上只能刻制一枚,如确需刻制多枚,必须以阿拉伯数字编号并严格规定各自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中心财务印章刻制后应首先使用“在用财务印章登记备案表”进行内部登记,然后才能领用。

第四章  领取和保管

第十条  中心财务印章实行“谁领取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取时,领用人应在“财务印章领用保管登记表”上签名登记。

第十一条 中心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征得中心领导同意后指定专人领取并保管。

第十二条 与中心财务专用章配套使用的个人名章(中心法定代表人及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名章等)属于公务私章,原则上由本人保管。

第十三条 原则上不允许由同一人同时保管所有中心财务印章。

第十四条 中心财务印章的保管人不得同时经管空白支票和有价凭证等。

第十五条 中心财务印章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乱放。其中,中心财务专用章用后必须放入保险柜存放。

第十六条 中心财务印章保管人因公外出或因事、因病等较长时间请假时,经中心主任同意,可临时授权分管副主任、其他财务负责人等代管,并及时在正式的会议中记载或办理相应的交接手续。个人之间不得私自授受中心财务印章。

第十七条 中心财务专用章保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等原因,其工作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应按规定办理书面交接手续。

1、交接时必须在移交清册中载明有关财务专用章移交情况,并且必须有交接双方以外的第三人当场监交,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均须在移交清册上签名;

2、未办理中心财务专用章交接手续的不得办理调动或离职手续。

第五章  用  印

第十八条 中心财务印章必须在相关审批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使用,严禁先使用中心财务印章后补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九条 按规定需要中心领导和各科室、分中心负责人等签字的业务,必须严格办理签字手续后才能用印。

第二十条  中心财务印章保管人必须对有关用印事项以及需加盖财务印章等载体严格审核,审核无误后才能用印。

1、不得在空白凭证、空白表格及空白用纸上加盖中心财务印章。

2、办理资金划拨及款项业务用印时,必须审查申请用印人提供的签字审批手续完备的资金划拨单、借款单等相关凭证。

3、各套财务印章按各自规定用途使用,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 加盖中心财务印章原则上应由印章保管人员本人实施,不得由经办人代理。遇特殊情况确需经办人实施时,应经有关领导批准和印章保管人员本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中心财务印章原则上不得带出中心以外使用。遇特殊情况确需携带中心财务印章在外办理有关事项时,必须事先经中心领导批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和签字手续后,由两人以上共同携带使用。用毕后,应尽快带回中心并交还财务印章保管人。

第二十三条 办理以下业务事项时,应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批准人等签字。

1、设立与撤销银行账户;

2、大额款项划拨、支付;

3、购买空白支票;

4、确需携带中心财务印章外出使用;

5、中心领导及财务部门负责人认定的重要及特殊业务。

第六章  停用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财务印章遗失、被抢、被盗及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时,应当及时报告中心领导,并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

第二十五条  中心财务印章停止使用时,应交回办公室封存、销毁。

第二十六条 中心财务印章销毁前,必须对有关情况检查核实,确定不再使用并经中心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和财务部门共同派员监销。

第二十七条 封存或销毁财务印章要及时登记。登记时应注明封存、销毁的日期和原因,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用财务印章登记备案表》、《财务印章领用保管登记表》以及财务印章移交、封存或销毁的登记资料应归档保管。

第二十九条 中心财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按规定实行内部监督。

第三十条 各分中心在中心授权范围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中心其他内设机构的业务用章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根据具体情况,按中心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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