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3月6日固原市第五届住房公积金
管理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710号修订)、《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和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部分或全部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二章 提取情形
第四条 缴存人发生下列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
(二)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
(三)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
(四)购买公有住房的;
(五)大修自住住房的;
(六)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
(七)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八)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
(九)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十)无房缴存人在本市租房自住的;
(十一)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
第五条 缴存人发生下列非住房消费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的;
(四)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五)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家庭生活困难的。
本条第(一)项至第(五)项提取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六条 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
(一)已经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在结清该笔住房公积金贷款前,不得再以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提取形式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依法依规被冻结的;
(三)以受赠、继承等非购买方式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四)以虚假购房行为取得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第七条 一个提取周期年度内,缴存人仅能选择一项住房消费情形提出申请,不得重复申请,但同一套住房存在支付首付款提取业务或先提后贷业务及一次性还本和签约对冲业务不受此条件限制。
第八条 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三章 提取条件、提取额度及申请要件
第九条 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购买新建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合同登记备案日期(已办证的按契税发票中注明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在五年内,购买保障性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购房合同在五年内;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申请人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购买的新建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包括住宅性质的公寓,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室);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五年内的购房合同正本(已办理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副本和《不动产权证书》)、付款发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准购证明文件。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新建自住住房/保障性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且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五年内;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购买的再交易自住住房/拍卖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包括住宅性质的公寓,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室);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当《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屋价格与契税完税凭证计税金额不一致时,该套住房可提取金额就低不就高)。
申请要件:购买再交易房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五年内的存量房买卖合同(需房管部门加盖调档章)、五年内的已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税收完税凭证、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购买拍卖住房的,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交款票据)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拍卖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拆迁安置补偿合同(协议)备案日期在五年内(已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按契税发票的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没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购买的拆迁安置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商服和商业用途不在提取范围);购买拆迁安置房须产生房款补差,且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补差部分房款总额(补差部分房款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经房管部门备案的五年内的拆迁补偿合同(协议)正本、交款票据、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拆迁安置房的,还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购买公有住房的可申请提取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购买公有住房的;购买公有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签订之日(契税发票中标注的合同签订日期)起五年内;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应付房款总额(房款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五年内的购房合同、出售审批表、交款票据、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购买公有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三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商服和商业用途不在提取范围);大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出具之日起一年以内,且危险性鉴定为 C 级或D级;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大修支付费用。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不动产权证书、一年内房屋危险性鉴定报告、支付费用发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建造或翻建从批准建造或翻建之日起时间在一年内(已办证的按契税发票上注明的工程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本年度内无提取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所建造或翻建的自住住房房屋性质为住宅的(不包括商服和商业用途房室);累计提取额度不超过建造或翻建房屋支付费用总额(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年内的批准文件(市县级以上规划、土地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批准文件)、支付费用发票,不动产权证书(自建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农村房屋需提供宅基地使用证)、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建造和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 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本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累计提取(冲还)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且本次提取(冲还)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的当前余额。
申请要件:(一)一次性扣划住房公积金还款: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需扣划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二)按月扣划住房公积金对冲还款(签约对冲):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需扣划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还款(转入个人银行卡)(距上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转入个人一类银行储蓄卡>满一个提取周期年度,其他提取条件满足本条要求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金额还款<转入个人一类银行储蓄卡>,提取后出现逾期记录的不得转入个人银行账户,只能签约对冲或一次性冲减贷款本金。):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需提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还需提供配偶及直系亲属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六条 缴存人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异地公积金贷款未结清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内无提取记录的;累计提取(冲还)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且本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的当前余额。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借款合同、还款余额单(一个月以内打印、加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银行业务印章的还款余额单,能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公众号、APP等查询到当前还款情况的可以不提供还款明细纸质材料)、异地贷款发放通知书(首次提供)、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款账号或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提取形式遵从缴存人意愿。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的商业住房按揭贷款未结清的;缴存人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贷款种类必须为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其他种类贷款不得提取);贷款所购房屋的性质必须为住宅(商业用房及其他性质房屋贷款不得提取);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总额,且本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当前余额。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借款合同、还款余额单(一个月内打印、加盖银行业务印章)或贷款基本情况表、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需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贷款的,还需提供配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夫妻关系证明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八条 无房缴存人在本市租房自住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正常、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开户满三个月以上的;本人及其配偶在缴存地无自有住房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本年度内无其他提取情形提取记录的;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缴存城市房租水平和合理租住面积据实提取;缴存人可按年/月灵活提取,年累计不超过12次,每月最多一次。
新市民、青年人及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三孩家庭,在固原市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可按照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已婚缴存人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婚姻关系证明(单身提供户口本)、无房证明、无房屋备案证明(已婚缴存人需提供夫妻双方无房证明和无房屋备案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还需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合同和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缴纳证明。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二孩及三孩家庭租赁商品住房的还需提供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的证明性材料。
第十九条 缴存人离休、退休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取得离退休证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退休证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需提供)或相关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第二十条 缴存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缴存人出境定居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取得出境定居签证或户籍注销证明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护照或定居签证证明(户口簿)、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二条 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可申请提取亡故缴存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人账户状态为封存的;有继承人、受遗赠人或权益代理人;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申请要件:缴存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继承协议、遗嘱、人民法院的调解书(判决书)等裁判文书、经人民法院确认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出具的继承调解协议书,无上述裁判文书且继承人无争议的,由继承人指定继承人领取,并填写“死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有争议的提供相关裁判文书,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 缴存人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可申请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半年以上的;未在异地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提取额度应为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应注销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除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一类银行储蓄卡外,其他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还需提供受托人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原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四条 因缴存人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火灾、水灾、地震)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符合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认定条件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度最高5万元/年;遇到(火灾、水灾、地震)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根据个人账户余额提取额度应为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缴存人已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火灾、水灾、地震)等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相关认定材料原件;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鉴定证明、造成损失所产生的一年内费用单据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
第二十五条 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提取条件及提取额度: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申请人符合加装电梯条件,并取得相关手续资料;无冻结、未列入黑名单的;提取额度为所装电梯分摊的费用。
申请要件: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缴存人取得所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所装电梯分摊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申请人配偶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且申请办理的,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电子身份证明和结婚证。
第四章 提取受理、审核及支付
第二十六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以下情形的,应要求缴存人持提取申请材料到中心业务大厅及各分中心现场办理;需进一步核查个人征信的,应要求缴存人当面签署《个人信息查询授权书》、《提取住房公积金面谈笔录》。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在原有规定基础上,另需提供自住证明材料。
(一)同一套住房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交易的;
(二)同一人在12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婚姻变更的;
(三)购买非户籍地、非缴存地住房的;
(四)所购住房产权比例、面积等不符合自住条件的;
(五)所购住房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
(六)非配偶、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
(七)未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将住房公积金账户迁入本市的;
(八)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全款购买存量住房所在镇、街道、社区或小区属于提取业务异常区域的。提取业务异常区域指区域内购买存量住房提取业务中,提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与房屋总价相近、购房方式为一次性付款或所购房屋短期内频繁交易等异常情况占比较高的。
自住证明材料如下:
(一)购房人支付该房屋累计六个月以上的水、电费用中任一项缴费凭证;
(二)购房人购房资金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刷卡POS单及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流水交易记录),或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流水交易记录)。
第二十七条 同一套住房按购房和偿还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累计提取额不超过房屋总价(房屋总价不包括储藏室、地下室、车位的价格)。
第二十八条 缴存人应按规定的提取情形和相应的提取要件备齐材料,可通过公积金中心线上服务渠道、线下服务网点提出申请。
第二十九条 提取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齐全且符合规定,方可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三十条 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提取规定的,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结。需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作出答复。当提取申请人对审核提出异议时,可提出提取复核申请,公积金中心应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复核终审意见。
第三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进行提取审核,不得自行放宽审查条件,对识别出伪造、变造各类提取材料的,必须及时中止提取行为。如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义的,可依法依规要求缴存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材料,也可向有关部门调查、取证、核实。
第三十二条 提取审核通过的,将提取资金划转至提取申请人本人一类银行储蓄卡;缴存人住房公积金符合本实施细则提取条件并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划入人民法院指定账户;申请死亡提取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受遗赠人或通过委托公证书所指定的账户。
签订《固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贷款逐月对冲还贷委托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提取审核中止:
(一)缴存人全部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二)缴存人拒不配合提供相关申请材料或者拒不配合提取审核工作的;
(三)缴存人涉嫌提供虚假信息或以其他手段妨碍提取审核工作的;
(四)公积金中心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进行提取审核的。
中止提取审核的情形消失后,公积金中心应当恢复审核,提取审核的期间继续计算。
第五章 网上提取
第三十四条 公积金中心应运用“互联网+”新技术,拓宽业务办理渠道,推进线上提取等自助办理事项。相关办理规定可适时予以优化调整,并对外发布,为缴存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便、高效服务。
第三十五条 对公积金中心有技术支持在线上开展的提取业务,提取申请人可按规定进行注册和身份认证后,通过住房公积金个人网上业务大厅、我的宁夏、宁夏住房公积金客户端等办理提取业务。
第三十六条 线上提取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第三十七条 公积金中心应建立线上提取业务办理的准入和退出等规定,规范业务办理流程,确保业务办理的有序运行。
第六章 监 督
第三十八条 公积金中心提取管理业务应接受上级行业监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财政、审计、缴存单位和缴存人以及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符合提取规定并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对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提供虚假或伪造材料等手段骗提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公积金中心应留存其提交的所有虚假材料,并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已违规提取获得资金的,责令缴存人限期全额退回,三年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推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单位、缴存人或者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调整时,由公积金中心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3年3月14日印发的《关于印发〈固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实施细则〉的通知》(固房(公积金)管委会发〔2023〕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中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条款以本实施细则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