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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

文章来源:中卫市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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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03-29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建金〔2015〕26号)的规定,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8年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机构概况

(一)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25名委员,召开会议1次,审议通过的事项主要包括:一是审议《关于全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完成情况暨2018年归集使用计划的报告(草案)》;二是审议《关于全市2017年住房公积金业务收支决算暨2018年业务收支预算的报告(草案)》;三是审议《中卫市住房公积金2017年年度报告(草案)》。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市人民政府直属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正处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设5 个科室2个分中心。从业人员42人,其中,在编28人,非在编14人。

二、业务运行情况

(一)缴存:2018年,新开户单位77家,实缴单位901家,净增单位8家;新开户职工6064人,实缴职工64698人;缴存额7.53亿元,同比增长3.72%。2018年末,累计缴存50.39亿元,同比增长17.57%;缴存余额22.03亿元,同比增长12.97%。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13家,比上年减少1家。  

(二)提取:2018年,提取额5亿元,同比增长2.05%;占当年缴存额的66.40%,比上年减少1.09个百分点。2018年末,提取总额28.36亿元,同比增长21.40%。  

(三)贷款

1.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70万元,其中,单缴存职工最高额度50万元,双缴存职工最高额度70万元。  

2018年,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467笔4.81亿元,同比分别下降25.91%、21.79%。其中,市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946笔3.24亿元,中宁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90笔0.51亿元,海原分中心发放个人住房贷款331笔1.06亿元。  

2018年,回收个人住房贷款3.02亿元。其中,市中心1.99亿元,中宁分中心0.58亿元,海原分中心0.45亿元。  

2018年末,累计发放个人住房贷款17679笔34.31亿元,贷款余额17.80亿元,同比分别增长9.05%、16.31%、11.11%。个人住房贷款余额占缴存余额的80.81%,比上年减少1.35个百分点。  

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11家,比上年增加2家。  

2.住房公积金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四)购买国债:无  

(五)融资:无  

(六)资金存储: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存款5亿元。其中,活期0.22亿元,1年(含)以下定期2.98亿元,1年以上定期1.8亿元。  

(七)资金运用率:2018年末,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余额、项目贷款余额和购买国债余额的总和占缴存余额的80.81%,比上年减少1.35个百分点。  

三、主要财务数据

(一)业务收入:2018年,业务收入6948.83万元,同比增长8.04%。其中:市中心4064.36万元,中宁分中心1746.87万元,海原分中心1137.60万元;存款利息1485.37万元,委托贷款利息5463.13万元,其他0.33万元。  

(二)业务支出:2018年,业务支出3303.28万元,同比增长10.96%。其中:市中心1392.96万元,中宁分中心1054.51万元,海原分中心855.81万元;支付职工住房公积金利息3090.08万元,委托贷款手续费126.57万元,其他86.63万元。  

(三)增值收益:2018年,增值收益3645.55万元,同比增长5.52%。其中:市中心2671.40万元,中宁分中心692.36万元,海原分中心281.79万元;增值收益率1.77%,比上年增加0.01个百分点。  

(四)增值收益分配:2018年,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114.30万元,提取管理费用681.25万元,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850万元。  

2018年,上交财政管理费用1110万元。上缴财政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0万元。其中:市中心上缴800万元,中宁分中心上缴中宁县财政670万元,海原分中心上缴海原县财政530万元。  

2018年末,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88.65万元。累计提取城市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补充资金12536万元。其中:市中心提取5251.19万元,中宁分中心提取3897.85万元,海原分中心提取3386.96万元。  

(五)管理费用支出:2018年,管理费用支出592.49万元,同比下降51.16%。其中:人员经费391.32万元,公用经费201.17万元。  

四、资产风险状况

(一)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末,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76.65万元,逾期率0.43‰。其中,市中心0.55‰,中宁分中心0‰,海原分中心0.3‰。  

2018年,按照贷款余额的1%提取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114.30万元,使用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核销呆坏账0万元。2018年末,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1788.65万元,占个人住房贷款余额的1%,个人住房贷款逾期额与个人贷款风险准备金余额的比率为4.29%。  

(二)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无  

(三)历史遗留风险资产:无  

五、社会经济效益

(一)缴存业务:2018年,实缴单位数、实缴职工人数和缴存额同比分别增长0.90%、21.91%和3.72%。  

缴存单位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 64.37%,国有企业占8.10%,城镇集体企业占0.11%,外商投资企业占0.22%,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26.31%,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78%,其他0.11%。  

缴存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48.73%,国有企业占9.19%,城镇集体企业占0.29%,外商投资企业占0.01%,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41.32%,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8%,其他占0.38%;中、低收入占99.96%,高收入占0.04%。  

新开户职工中,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占32.64%,国有企业占8.87%,城镇集体企业占0.03%,外商投资企业占0.08%,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占57.28%,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0.03%,其他占1.07%;中、低收入占99.98%,高收入占0.02%。  

(二)提取业务:2018年,16015名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5亿元。  

提取金额中,住房消费提取占76.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17.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占54.3 %,租赁住房占4.2%,其他占0.4%);非住房消费提取占23.6%(离休和退休提取占16.6%,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占3.6%,其他占3.4%)。  

提取职工中,中、低收入占99.95%,高收入占0.05%。

(三)贷款业务

1.个人住房贷款:2018年,支持职工购建房 18.22万平方米,年末个人住房贷款市场占有率为28.35%,比上年增加1.49个百分点。  

职工贷款笔数中,购房建筑面积90(含)平方米以下占5.11%,90-144(含)平方米占81.32%,144平方米以上占13.57%。购买新房占87.05%(其中购买保障性住房占0%),购买二手房占12.9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占0%,其他占0%。  

职工贷款笔数中,单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26.65%,双缴存职工申请贷款占73.08%,三人及以上缴存职工共同申请贷款占0.27%。  

贷款职工中,30岁(含)以下占45.81%,30岁-40岁(含)占32.85%,40岁-50岁(含)占15.75%,50岁以上占5.59%;首次申请贷款占92.91%,二次及以上申请贷款占7.09%;中、低收入占99.8%,高收入占0.2%。  

2.异地贷款:2018年,发放异地贷款373笔13049.9万元。截止2018年末,共发放异地贷款总额56622.5万元,异地贷款余额30927.76万元。  

3.公转商贴息贷款:无  

4.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项目贷款:

(四)住房贡献率:2018年,个人住房贷款发放额、公转商贴息贷款发放额、项目贷款发放额、住房消费提取额的总和与当年缴存额的比率为114.61%,比上年减少25.61个百分点。  

六、其他重要事项

(一)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银行比上年减少1家,系邮储银行中宁支行销户;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银行比上年增加3家,减少1家,增加的分别是宁夏银行中卫分行营业部、中宁支行、海原支行,减少的是邮储银行海原支行。

(二)印发《中卫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制度》。对通过非诚信手段提供虚假资料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业务的缴存人员依法依规进行限制和惩戒。提供虚假资料及违约行为包括:1.提供虚假个人身份证明、户口证明;2.提供虚假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承诺书);3.提供虚假购房合同、二手房买卖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凭证、购房备案证明、无房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据、还款余额单等;4.提供虚假个人信用报告;5.提供其他虚假申请资料;6.顶替冒名签约合同行为;7.贷款逾期和不按还贷提取规定还贷行为。对被列入“黑名单”的缴存人员,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非销户提取申请,五年内不予批准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对事后发现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责令退回提取资金或解除委托贷款合同,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拒不返还的,提交当地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三)印发《关于进一步调整规范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1.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基本条件。1)贷款资格。把“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调整为“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6个月内无提取记录),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凡申请贷款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必须正常连续缴存至申请贷款的上一月。2)贷款对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和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职工家庭;不再受理职工家庭第三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包括异地贷款、夫妻双方);异地缴存职工只能在我中心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3)贷款额度。夫妻双方都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保持70万元不变,夫妻一方(含单身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55万元调整至50万元。异地缴存职工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夫妻双方缴存、夫妻一方缴存、单身职工缴存)最高贷款额度统一调整为50万元。4)贷款倍数。恢复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对贷款额度的倍数限制,最高贷款额度为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的25倍。5)贷款期限。职工所申请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五年;异地缴存职工(含共同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含共同申请人)贷款到期日为:男不超过60岁,女不超过55岁。6)担保方式。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实行用本次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同时依据借款申请人具体情况增加保证人(保证人须为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的保证方式。7)其他规定。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申请人)名下的月负债和此次申请贷款的合计月还款额由不超过家庭收入的60%调整到50%。暂停办理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职工申请的贷款额度、期限和担保方式的审核审批依据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偿还贷款本息能力、个人信用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2.调整规范提取相关政策。1)调整购房提取合同使用期限及提取范围。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使用期限从10年内(含10年)调整至3年内(含3年),提取范围从本人及配偶、夫妻双方父母、子女及其配偶调整为本人及配偶。即,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3年内(含3年),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能超过购房总价款。2)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事宜。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可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四)印发《关于调整规范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1.调整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缴存职工家庭第二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利率按同期首套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2.调整租房提取标准。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以上,本人及其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租住公共租赁房的,提供租房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证明,提取的房租最高不得超过15000元/年,每年只能提取一次。  

(五)确定2018年我市职工最低和最高缴存基数。1.根据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确定2018年我市住房公积金职工最低缴存基数为:沙坡头区、中宁县(二类区)每人每月1560元,海原县(三类区)每人每月1480元。2.根据市统计局2017年全市经济要情公报,全市城镇在岗职工2017年社会年平均工资为66687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我市2018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最高基数确定为:66687×3÷12=16672元,月最高缴存额为:16672×12%×2=4001元。  

(六)当年继续保持“区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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