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现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外聘人员管理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落实。各科室、管理部要结合本管理制度,切实做好本科室、管理部外聘人员所在居委会、派出所等机构进行背景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情况于10月30日前报中心办公室备案。
石嘴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外聘人员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加强外聘人员管理,提高外聘人员综合素质,充分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现结合中心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外聘人员的条件
外聘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3.大专(含)以上学历,担任会计岗位的应有会计资格证书,担任计算机岗位的应有计算机上岗资格证书;
4.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二、外聘人员的录入
1.被中心预聘用的人员,应填写《外聘人员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表》,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明、资格证书、个人身体健康等资料,中心应组织人员对其进行审查,并派人到所在居委会和派出所等机构进行背景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由中心党组研究后决定聘用。对在背景审查中如发现外聘人员参与黄、赌、毒或者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违纪情况的一律不予聘用。
2.外聘人员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满后中心先与外聘人员签订一年劳动合同协议;之后劳动合同协议每二年一签。
3.外聘人员试用期结束后,从同中心签订正式聘用合同起,由中心交纳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五险一金”。
三、外聘人员的工资
(一)与中心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工资管理
1.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构成。
2.基础工资月标准为 1960元,如遇正式在编人员调整工资标准时,参照中心相同或相近工龄、职务的在编人员工资增长水平调增。
3.岗位工资初始工资为0,在聘用期内取得高于聘用前学历的,岗位工资增加100元,以后学历每高一个级别增加200元;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的,岗位工资增加100元,以后取得每高于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一个级别的,岗位工资增加 200元;
4.工龄工资初始工资为0,按聘用人员同中心正式签订聘用合同之日起计算,每满一年增加60元。
5.奖励性绩效工资标准参照正式在编人员标准发放。
6.外聘人员除发放工资外,同时结合中心考核参照在编人员发放取暖费补贴、目标效能奖、末休年休假报酬等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工资福利和补贴。
(二)试用期及其他工作人员工资管理
试用期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工资由基础工资和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工资为1000元,奖励性绩效工资、节日福利为正式在编人员的一半。
取暖费补贴、目标效能奖、末休年休假报酬等按国家规定可以发放的工资福利和补贴暂不发放(节日福利除外)。
四、外聘人员的管理
1.应对每个外聘人员建立个人人事档案,录入及年度考核考评、每年的获奖情况等应存入个人档案中。
2.外聘人员必须遵守中心各项规章制度,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应填写《外聘人员劳动合同续聘个人申请表》,对本人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对是否进行续聘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经中心党组会议研究后继续聘用。有下列情形的,中心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2)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3)不听从指挥、不服从管理,完不成规定任务的;
(4)严重失职,徇私舞弊,从事和参与损害中心声誉、形象的,或从事和参与其它违纪、违法等活动的;
(5)因中心工作岗位调整原因不需要;
(6)中心党组认为解聘的其他行为。
3.如果外聘人员表现良好,连续二年被中心评为先进工作者,在次年增加岗位工资 100 元。
4.年末参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对外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测评结果结合本人平时表现、季度考核出错率、信息撰写等情况,综合衡量较差的除扣除当年最后一个季度的绩效工资外并在次年每月减少绩效工资200元或予以解聘。
5.因外聘人员个人过错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和赔偿全部损失。
附件:1.《外聘(新增)人员个人基本情况信息表》
2.《外聘人员劳动合同续聘个人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