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进一步加强对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规范各项业务操作,提高住房公积金工作的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中心结合管理需要和工作实际,对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受托业务工作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的《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受托业务工作考核办法》下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受托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11日
附件
住房公积金受委托银行受托业务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管理,规范业务操作,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资金安全,促进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 考核对象及总体原则
考核对象:中心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各受委托银行。
考核原则:坚持客观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坚持日常考核与集中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坚持考核结果与委托业务手续费支付和银行存款量相结合的原则。
二、组织结构及考核办法
1.组织机构:成立考核领导小组。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中心主任担任,副组长由中心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各科室、管理部负责人组成。考核成员由稽查科、各管理部成员组成。稽查科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事宜,主要是牵头和组织对受托银行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上报、反馈等工作。
2.考核方式:每年考核两次,在半年和年终结束后进行考核。考核采取使用中心内部季度考核结果、管理部日常反馈问题,以及现场随机抽查调阅资料、现场座谈询问的形式进行。
3.结果反馈:稽查科根据考核情况进行汇总,提出书面反馈意见上报考核领导小组,经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进行反馈。
4.结果利用:核算监审科根据考核结果支付银行手续费,对各银行的存款量进行调整。
三、考核内容
考核分基本管理服务工作、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业务管理工作、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管理工作三个部分。具体考核内容是:
1.基本管理服务工作。主要考核受托银行对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的重视程度、人员设置管理、服务质量等情况。
2.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主要考核受托银行归集扩面工作开展情况、资金及时划拨情况、严格按中心要求办理归集提取业务等情况。
3.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主要考核是否按中心要求受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业务、办理合同签订业务以及贷款抵押物落实等情况。
四、考核计分
按照受托银行承办公积金业务的不同,分别进行计分。具体计分办法为:
1.按照基本管理服务工作考核细则(附件1)、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2)、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考核细则(附件3)分别进行考核,每一部分满分为100分。
2.按照各承办银行的业务办理情况分别折算出贷款业务分数、归集提取业务分数。
贷款业务计分办法:基本管理服务工作按照40%折算计入总分,贷款业务管理工作按60%折算计入总分,两部分折算后的分值之和为最终贷款管理工作考核分数。
归集提取业务计分办法:基本管理服务工作按照40%折算计入总分,归集提取业务管理工作按60%折算计入总分,两部分折算后的分值之和为最终归集提取管理工作考核分数。
3.年终平均考核分值为两次考核结果的平均值。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核分不合格、基本合格、合格、优秀四个等次。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考核分值在80分以上90以下的为基本合格;考核分值在90分以上95分以下的为合格;考核分值在95分以上的为优秀。考核结果与银行存款量和手续费直接挂钩。
1.与银行存款量挂钩办法。
以每次考核结果为准。考核为不合格的将全部资金调出;考核为基本合格的,将部分资金调拨到考核优秀的银行,增加优秀受委托银行的存款量;考核为合格的,银行存款量不进行调减。
2.与银行手续费挂钩办法。
贷款业务手续费:以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为准。按《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业务协议书》第三十二条规定办理。
归集提取业务手续费:以年终综合考评结果为准。考核不合格的不予支付手续费,并报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取消其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资格;考核基本合格的,支付当年委托业务手续费的70%;考核为合格的,支付当年委托业务手续费的90%;考核为优秀的,全额支付当年委托业务手续费。
六、问题整改
考核结束后应对各受托银行的考核结果进行反馈,对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应要求各受托银行进行整改,稽查科应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考核办法废止。
附件1: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基本管理服务工
作考核检查表1
附件2: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工作考
核检查表2
附件3:受托银行承办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工作考
核检查表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