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管理部:
为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推进结构性改革尤其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增加就业和职工现金收入,现就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逐一排查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情况
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通知》精神,各管理部应对辖区各缴存单位的住房公积金逐一排查清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控制在5%—12%之间,凡缴存比例高于12%的,一律予以调整降低。各管理部要严格审核,对于超比例缴存企业,在未调整缴存比例之前,暂停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二、降低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申请条件
降低申请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简称降比缓缴)条件,原执行的“连续两年亏损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申请降比缓缴,提供近两年的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近两年的年度《劳动工资统计年报汇总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经全体职工讨论后形成的有效文件”,现调整为“连续6个月亏损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提供近6个月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职工代表大会会议纪要或经全体职工讨论后形成的有效文件。”
三、积极做好住房公积金降比缓缴工作
一是积极受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提交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缴存单位,申请缴存比例最低不能低于5%的规定。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二是积极受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提交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申请缓缴的单位恢复时可先恢复缴存。对缓缴期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可暂不补缴,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补缴其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降比缓缴程序
对申请办理降比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单位,严格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程序,按照申请、审核、上报、审批等环节做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工作。
五、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暂按两年执行。
附:《关于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四部门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