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专项小组办公室:
按照《关于已下放取消行政职权事项承接落实工作进行督查的通知》(石审改专办〔2016〕1号)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真对照国家、自治区下放和取消行政职权事项,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行政处罚类、行政确认类事项工作,做好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落实工作。
一、行政处罚类
对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处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行政确认类
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批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二十五条“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三条“单位应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四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第二款“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2015第一次会议通过)第八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以及职工姓名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应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一)职工调动工作的;(二)单位合并、分立的;(三)单位撤销、破产、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四)需进入管理中心托管户进行专户管理的。”
三、严格事项要求,将住房公积金工作执行落实到位
经自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权事项严格按照《石嘴山市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及时做好备案等相应工作。在明确规定职权事项的同时,将工作纳入权力清单管理,先后制定出新的《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流程和办事手续的通知》、《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操作规程》、《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关于在各管理部实行综合柜员制及公积金贷款业务全部委托银行办理的通知》等可操作的业务文件,按照住房公积金的工作程序和办理流程,严格各项住房公积金业务,彻底将工作落到实处,不存在“接不住、管不好、落实不到位”等工作现象。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6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