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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更正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通知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21-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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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标准》(GB/T 51271-2017)、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及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宁政规发〔2021〕1号)文件规定,因2021年8月4日印发的(石房中发〔2021〕62号)中未对缴存基数下限按地区分段设置,现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按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对应调整,具体调整如下:本市包括大武口区、惠农区内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从1660元提高到1950元;平罗县辖区内的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从1560元提高到1840元,以上最低缴存基数下限标准从2021年9月起执行,原文件(石房中发〔2021〕62号)废止。

特此通知

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1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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