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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普法责任制考核办法

信息来源:石嘴山公积金
发布日期:2018-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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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根据《石嘴山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普法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普法责任制的实施落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我中心普法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普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行使普法工作考核权,行使普法工作“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  普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成员包括:

组长:梁庆

副组长:向晓静 王敏

成员:樊莉  叶金霞  冯涛  刘旭  邱兵  祁斌  赵玉龙  智瑞玲

办公室设在归集执法科,负责日常的工作安排和年终考核工作。

第四条  考核对象是中心的全体干部职工对中心制定的“四个清单”即普法内容清单、责任清单、措施清单和标准清单的落实情况。

第五条  普法责任制考核情况按百分制评分办法进行。

第六条  考核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一般考核与重点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第七条 普法责任制领导小组所作的考核决定应当由领导小组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通过。

第八条  被考核科室(管理部)对考核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中心党组提出书面意见。中心党组应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

中心党组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九条  考核在平时考核的基础上年终进行书面测试,得分85分以上者为优秀(含),给予通报表彰或物质奖励;60分以上不满85分为合格;不满60分为不合格。

第十条  考核不合格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普法工作“一票否决”。

(一)由于科室(管理部)负责人没有负起责任,普法工作措施不落实,造成本部门开展工作不到位。

(二)本科室(管理部)干部、职工法律意识特别淡薄,对普法工作内容一点不了解。

(三)经检查科室(管理部)资料严重缺失。

第十一条 被市、中心给予“一票否决”的科室(管理部)当年不得评选先进科室,负责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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