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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年伊始住房公积金再出惠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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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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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深化“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服务理念,最大限度地发挥住房公积金便民、惠民、利民的作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新年伊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了完善住房公积金使用的建议并报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3年第一次会议研究通过,近日下发批复文件并开始执行。新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有:

一、住房公积金提取

1、未婚子女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提取其父母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

2、购买高层(建筑楼盘层高11层以上)商品住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购房合同期限放宽到二年内受理支取。

二、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1、借款人贷款次月,夫妻双方账户余额留够贷款额度的10%,剩余住房公积金余额可用以一次性支取偿还贷款本金。

2、在区内其他市县异地购房,在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借款的,除用夫妻名下的房产(商住房、营业用房)进行抵押外,也可以用他人的房产(商住房、营业用房)作为抵押物。

3、购买高层(建筑楼盘层高11层以上)商品住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将购房合同的期限由现在的一年内放宽到二年内受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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