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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有规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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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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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和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大对住房公积金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规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行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出台了《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行政执法主体、范围、程序、处罚裁量基准、监督等方面作了明确界定。行政执法范围分为两类:一是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行为,包括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二是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被书面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暂行办法》的出台,对我市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具有里程序碑的意义,它有效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住房公积金管理领域行政执法工作的难题,必将为扩大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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