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针对多数单位计算公积金缴存基数偏低、比例不够等问题,认真调查研究,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工作的通知》,对全市996个缴存单位报送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最高月缴存额等事宜作了明确和规范。
一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要求各缴存单位落实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将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计入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为月平均工资,即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是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要求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达不到自治区规定最高比例12%的,有条件时要及时提高缴存比例。
三是明确公积金最高月缴存额。各缴存单位在执行年内(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金额时,职工最高月缴存工资基数不超过9831元,即不超过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277元的三倍,单位和个人最高月缴存额不超过2360元。
对不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将依照《石嘴山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暂行办法》进行处罚。加大公积金缴存归集力度,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增强职工购房支付能力,使更多的职工圆住房梦、改善住房条件,办好民生实事起到了积极作用。